Re: [新闻] 不解雇清洁阿姨了!博客来遭炎上认沟通

楼主: turbomons (Τ/taʊ/)   2022-12-24 11:30:16
好奇这样子搞法没有触法之嫌吗?
查了一下
此案根本不是业者轻描淡写可以唬弄过去
https://reurl.cc/oZAz7q
雇主与劳工签订承揽契约规避劳基法的适用可以吗?|法务长专栏
雇主若图规避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而与员工签订“承揽契约”,是否真能达其效果?首要
区辨承揽契约与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劳动契约,二者有何不同?因此,当事人间所存在的
实质法律关系,不能仅以表面上契约名称为何定之,仍须探究契约的真正目的。
文/苏宏文律师(一零四资讯科技(股)法务长)
雇主若图规避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而与员工签订“承揽契约”,是否真能达其效果?
首要区辨的是,承揽契约与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劳动契约,二者有何不同?
1. 承揽契约:
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给付报酬之契约(民法第
490条第1项规定参照)。
2. 劳动契约:
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从属于他方之关系下,提供其职业上的劳动力,而由他方给付报酬之
契约。学理上认劳动契约当事人一方之劳工,具有以下四项特征:
(一)人格从属性,即劳工在雇主企业组织内,服从雇主权威,并有接受惩戒或制裁之义务

(二)亲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三)经济上从属性,即劳工并不是为自己之营业劳动而是从属于他人,为该他人之目的而
劳动。
(四)纳入雇方生产组织体系,并与同僚间居于分工合作状态。判断是否为劳动契约的重要
特征,即在于此“从属性”关系之有无。
因此,当事人间所存在的实质法律关系,不能仅以表面上契约名称为何定之,仍须探究契
约的真正目的。劳动契约下的劳工是从属于雇主,依雇主指示而劳动,不负担经营风险,
劳工是否由劳动中产出工作成果,不影响劳工向雇主请求给付工资的权利。反之,承揽契
约下的承揽人,则需完成约定的工作,始得依其成果向定作人请求给付报酬,至于承揽人
的工作是否完成,成本是否超支等营业风险,概由承揽人自行承担,因其是为自己之计算
而从事工作。
以下举一则
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劳上字第57号民事判决个案供参考:
本件被上诉人工作时间及内容受上诉人支配,不能自由支配自己时间,上诉人按月给付被
上诉人2万5千元,并有薪资明细表可稽,且被上诉人承总务科之命办理业务,提供劳务过
程需遵从上诉人学校指示,非经上诉人学校同意不得使用代理人,而被上诉人如有迟到或
早退、工作未达要求、未遵从学校人员指(劝)导情事,上诉人学校得实施惩戒权予以口
头劝导,并于劝导未改善后解除契约,复参酌上诉人先前与诉外人甘园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所订之委外劳务采购案契约,核与本件被上诉人之工作内容须受上诉人支配,而具有从属
性之关系者不同,有该契约可稽,足征被上诉人系依赖对上诉人提供劳务获致工资以求生
存,只要被上诉人依据契约确实提供劳务,上诉人即有给付报酬之义务,而上诉人亦依劳
基法规定给付被上诉人资遗费并发给非自愿离职证明书予被上诉人,本件探求两造立约之
真意,堪认被上诉人主张两造为雇佣契约关系,洵属有据。
上诉人所辩当时按照委外劳务采购案、投标须知、说明书、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办理,且已
记载不适用劳基法规定,故本件应排除该劳基法之适用云云,显系以劳务采购等迂回、脱
法作为,规避有关劳基法之适用,已有违强制规定而依法应为无效,上诉人此部分所辩,
自不能为其有利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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