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是想问一下
法官又不管矫正
为啥由法官去判定一个人到底能不能矫正成功呢?
譬如法院上要证明这个人有没有精神疾病
必然要由相关医院提出鉴定报告书
因为医院有相关的能力能够判断
也做了一些验证
所以他们能下这个结论
但非常有趣的是
法官有对犯人做过任何心理评估吗?
或者
法官本身有相关心理精神专业技能吗?
如果都没有
我国法律设计上
怎么会由一个没有专业的人来进行一个专业的鉴定呢?
我建议
把法官从现行法条解放出来
法律是相当专业的科目
他们要研究法律已经是很辛苦的事情
势必没有时间去通晓其他所有的科目
因此
一些涉及专业的判断
都应该要回归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要说某犯有没有矫正之可能?
请矫正单位提出具体报告
并且提出矫正可行教案
按表操课
如果该犯再犯
请检讨之前的矫正可行教案哪里出了问题
为什么矫正失败?
一堆废死常常在讲说要留着这些死刑犯来做研究
研究了几十年了
我也没看到什么重大的突破
甚至有没有积极性进展我都怀疑
既然要研究
麻烦请以科学方式进行
用这样的模式慢慢除错
摸索出一套相对可行的矫正方案出来
否则法官判决有矫正之可能
结果送去监狱
我们监狱根本失能
越关越大尾
那你们到底是在研究三小啦?
好处是
以后法官不用下这个判断
也不要骂法官恐龙了
坏处是
法官心证权力限缩
有些习惯当上帝的法官可能很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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