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速194国道狂飙!怪警没开警示灯 被法官打脸
2022/12/18 09:19
首次上稿 00:56
更新时间 09:19
〔记者林嘉东/基隆报导〕张姓男子去年驾车以时速194公里速度在国道1号高速公路狂飙
,超速94公里,被警方拍照告发开罚1万20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当时未见
警车开启警示灯,质疑警员举发程序不合法。基隆地院认定,没有法规明定警车在执行公
务时要开警示灯,警方举发程序合法,判张男败诉。
判决指出,张姓男子去年12月20日凌晨1时28分驾车行经国道1号南向44.5公里处,被停在
路肩的国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大队,以雷达测速仪测到车速高达194公里,超速94公里
,被罚1万2000元,吊扣汽车牌照半年,记违规点数3点,还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张男不服主张,他当晚被警方拍到违规时,未见警员,更未见警车开着警示灯,质疑警员
举发程序不合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罚单。
判决指出,张男违规超速时是在深夜,高速公路沿途除交流道与隧道外并无路灯,张未看
见员警执勤,并无不合理之处。
再说,张以时速194公里高速行驶时,换算每秒前进速度逾53公尺,张驾车时的视野原本
就受到限制,有没有看见员警执勤,根本毫无意义。
此外,警方执勤时是否要开警示灯,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99条第1项、第4项后段规定,
只有巡逻“机车”在行驶快速公路、市区快速道路时,应开启警示灯,未规定警用“汽车
”在执行公务时应开启警示灯的相关规定,警方举发程序合法,并无违误。
法官认定,警方举发张男驾车超速程序合法,判决张男败诉,还是要缴1万2000元罚单、
吊扣汽车牌照半年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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