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uSam (藤原豆海)》之铭言:
: 而这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修正重点,不得登记为候选人的情事有下:
: 1.排黑条款:涉黑金枪毒者-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洗钱防制法、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判决确定。
: 2.反渗透法、国安法、国家机密保护法、国家情报工作法等有罪判决确定。
: 3.现行依刑法贿选、妨碍选举不得参选,将选罢法、总统选罢法、农会法、渔会法之贿选
: 、暴力妨碍选举相关罪有罪判决确定都纳入。
: 4.为警惕有意担任公职者不得犯内乱、外患、贪污、贿选、国家安全、组织犯罪等罪,否
: 则将终身不得参选,修正增列经“有罪判决”确定,即不得登记为候选人,缓刑期满未经
: 撤销亦同。
: 5.行刑权因罹于时效消灭者。
: 6.受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决尚未确定者。
: 7.保安处分,排除因缓刑宣告付保护管束者。
: 8.比照破产人,依债清进入清算程序。
很多条都违宪了吧
这就好像戒严一样用法律位阶去压过宪法
我是赞成有些人根本不该用公职去洗白自己
但要扩及到更生人一辈子都不能去选公职就很有争议了
应该设个时效也好
例如10年之内不能参选之类的
如果期满之后要选
也要把前科都列出来
这样不靠不正当手段都还能选上也是他的本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