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UDN
2.记者署名:
记者邵心杰/台南即时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遭16岁女友拖进KTV厕所“吹吹” 法官认处男是被害者判无罪
4.完整新闻内文:
云林陈姓男子去年底与16岁少女交往成为男女朋友,前往KTV包厢唱歌,少女将他拖进厕所
内口交,“不要这样”他惊吓反抗未成仍射精,少女担心因此怀孕向社工反映,检方认他涉
强制性交罪嫌起诉,一审认少女才是加害人而判陈无罪,检方不服上诉,二审仍认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陈表示,当天是女友主动拉他进厕所,脱他的裤子时,他有拒绝但女友不听,对他口交时,
他也有拒绝,但是女友还是不听,那时候他吓到。
律师指出,女方主动拉陈进入厕所,主动脱下陈裤子,进而对陈口交,当下陈曾表示“不要
这样”,且试图推开女方,又因陈没有经验、紧张、惊吓,且心脏曾经开刀,力气不大,才
未有更激烈的阻止方式。
少女说,案发当天唱歌到一半,她主动拖男友到厕所,然后男友有站在门口阻挡她一下,她
就拉男友进去厕所,将男友裤子脱掉进行口交。“我想说尝试看看”她说,男友想要阻挡她
,有说“不要”、还用手推她,她没有被推开,男友心脏手术过,力气比她小;男友在10分
钟口交过程中,有吓到、阻止她,还有推开她,口交过程中他有勃起、有射精,“我好奇心
才对男友口交”。少女说,她当时以为口交会怀孕,所以有询问社工,社工可能以为她跟男
友有发生性行为。今年2月分手,那时候过年他就比较忙,没有什么时间可以陪她。
检方指出,少女于侦、审中,刻意强调其力气大,陈无法挣脱口交,完全与一般人的经验法
则不符,袒护陈之情至为明显。纵使陈一开始不愿少女为其口交情事,但在整个口交至射精
的过程中,至少有默示同意、半推半就的让少女完成口交过程至射精。
台南高分院合议庭认为,刑法中“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交者”,为特别保护14
岁以上未满16岁男女的身心健康而设,且并未处罚过失行为,属故意犯罪,除客观上必须有
性交行为外,主观上也须有对其性交的故意,才能成罪,若仅过失为之,自不能成罪。
合议庭指出,原判决认为陈才是强制性交罪的被害人,少女则是强制性交罪的加害人,依照
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似漏向少年法庭告发少女对陈为强制性交犯嫌,然因陈为成年人,而
少女手段是否确已达强制的程度,也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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