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并不只这个问题,
我们的劳基法还有84条之一,
所以很多人在假日需要工作、适用轮班制的、
或是用约定的特殊日期上班,
也就所以台湾的礼拜六礼拜天跟国外不一样、到处都有在营业。
这些受雇人于11月26号都无法投票,
而我国的宪法规定投票是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
并没有限定只能在某一天投票。
现在限定只能在中选会的那一天投票,还只能在特定场所,
实质上就是剥夺了这非常高比例的人的投票权,
更何况是不在台湾境内的旅外台湾人。
有没有人想过来提起宪法裁判呢?
起手势该如何?
发个存証信函跟中选会要求不在籍投票?不同日期投票吗?
有没有对这议题小有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