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ETtoday
2.记者署名:
黄宥宁
3.完整新闻标题:
未落幕!西雅图咖啡混低价豆总座缓刑 士检拿“顶新案”提上诉
4.完整新闻内文:
馥余实业公司经营连锁西雅图咖啡2019年遭踢爆,贩售“100%阿拉比卡豆”掺杂低价豆,
士林地院8月一审,依违反“商品虚伪标记”罪,判处总经理刘增祥6月徒刑、缓刑2年,
厂长李志明4月徒刑、缓刑,缴公益金330万元;馥余实业公司扣案1千万犯罪所得没收,
未扣案829万余元没收,检方认与最高法院“顶新公司混油”判决中表示的见解不符,提
起上诉。
检方上诉理由指出,法院认为被告等被诉违法食安法部分均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在于其
等混入罗布斯塔豆,并非属于非可供人食用或制程不符国家标准的“未知物质”,因此并
不构成食安法第15条第1项第7款、第49条第1项之罪,但此与最高法院于110年度台上字第
2443号、第2463号判决(顶新公司混油案)中表示见解不符。
▼总经理刘增祥赴法院开庭,向记者强调自己贩售的咖啡豆“不是黑心食品”。(资料图
/记者黄宥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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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罗布斯塔豆因价格平实,常用于即溶咖啡、滤挂咖啡等商业用途,其浑厚、浓重且
强烈风味虽无法与阿拉比卡豆相提并论,二者品质确有不同,但消费者对于综合豆或调和
豆咖啡风味喜好与取向各有不同,二者并无绝对优劣之别,刘、李使用标示100%阿拉比
卡豆包装对外贩卖含有罗布斯塔豆商品,确实有虚伪标记商品品质进而贩卖行为,非当然
构成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款第7款所指“搀伪或假冒”行为。
另就西雅图案没收范围及馥余公司烘焙组组长是否有所参与部分,原判决采证认事及法律
适用也有未尽周全之处,因此就该等部分也将一并提起上诉。
今年8月23日,士院一审依共犯贩售虚伪标记商品罪,判处刘增祥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
罚金54万、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于指定公益团体进行120小时劳动服务、支付
国库300万;李志明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罚金12万、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向国
库支付30万元、60小时劳动服务,馥余实业公司犯罪所得1829万9557元,扣案1000万没收
,未扣案829万9557元没收或追征其价额,何男因无须、无法参与公司商品讨论与决策故
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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