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违规的死亡车祸那么多为什么只检讨酒驾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09-07 15:15:24
※ 引述《email9527 (想也知道)》之铭言:
: 造成死亡的交通意外很多
: 无论是道路施工
: 违规停车
: 鬼切等等
: 其实死亡率有的还大于酒驾
: 但是台湾人民只对酒驾大力挞伐
: 有没有八卦
按服用酒类,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
系指行为人于饮用酒类后,以达于无法安全驾驶之状态,
而以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之方式,操控该动力交通工具之谓。
而酒精使用后对身体的影响除自主神经系统亢奋与认知功能的暂时性缺损外,
与驾驶能力有关者乃:
(1)对移动景物的追踪能力,
(2)经强光照射后恢复视力,
(3)监视四周的注意力,
而上述三种能力在夜间驾车时尤其需要,
许多人饮酒后因没有可自觉的生理反应,
以致脑部功能已缺损而仍不自知照常开车,
虽然每人饮酒后的自觉生理反应不一,
然而同种族之间的酒精清除率则相近,
故一般而言,
饮用同量酒精之后其对每个人的身体影响应类似;
且酒精浓度与肇事率之关系,
当呼气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五五毫克时,
其肇事率为十倍,
故酒后驾车为造成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服用酒类不能安全驾驶而为驾驶罪系属公共危险罪,
所谓公共危险罪乃指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伤害,
以及财物受损等严重后果之具有公共危险性之犯罪行为。
又本条规定并未在构成要件中设有“致生公共危险”之构成要件要素,
故为抽象公共危险罪,而所谓抽象公共危险罪,
即立法者在架构此种犯罪之构成要件时,即以构成要件要素之彼此关联,
而预先认定该行为具有一般之抽象危险,
而不以事实上业已发生危险,方具有可罚性。
是本条既属抽象公共危险罪,即非实害犯,亦非结果犯,
而立法者在订立此条文时,即认酒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具有一般之危险性,
该条之立法目的,乃在预防酒后驾驶对于其余用路人所造成之危害,
因此,并不以行为人的确因酒后驾车而肇事造成危险或损害作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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