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110年5月25日宣判的案件
相隔三日,也就是110年5月28日才修正公布新的肇事逃逸罪
将致“普通伤害”逃逸罪法定刑降为6月以上5年以下
在修正前,法定刑为1年以上7年以下
士林地院法官是依照修正前刑法,判处最低刑期1年
另再依刑法第59条减轻一半,故判决6个月有期徒刑
至于可否易科罚金部分,因为原本的法定刑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符合易科罚金之要件(必须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所以就刑度而言,看起来是没有问题
话说这案件目前上诉中,高院法官依法必须依照新的规定来判
所以二审应该是会被告给易科罚金
至于骑士自摔与被告未礼让干道车先行的过失行为间
是否有因果关系
就属于见仁见智的问题
个人是觉得骑士煞车确实是因为汽车挡住前方道路所造成
但是操作不当导致自摔无疑是主因
所以被告可能还是必须负上百分之一的肇事责任吧?
就看二审法官如何认定囉!
题外话:肇事逃逸罪之所以修法,是因为大法官在777号解释要求立法机关
在2年内修法,777号解释是在108年5月31日做成,因此可预见新法会在110年
5月底前完成修法,但士林地院偏偏赶在修法前3日急着判决,这是我觉得比较
匪夷所思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