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会确定收归国有!大法官宣告“合宪”
自由时报 2022/08/12
〔记者吴政峰、张文川/台北报导〕立法院前年通过“农田水利法”,把各县市的水利会收
为国有,引发费鸿泰等38名立委不满,质疑违反比例原则,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为此做成11
1年宪判字第14号判决,12日宣告合宪,农田水利会确定收归国有。
司法院长兼宪法法庭审判长许宗力说明,农田水利法相关规定与法律明确性原则尚无违背,
不侵害宪法第14条保障人民结社自由的问题,也未侵害财产权,亦不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
则及信赖保护原则,审查后认定相关法规均合宪。本案主笔大法官为吕太郎。
费鸿泰等人主张,全国有17个农田水利会,光现金就有779亿元,土地灌溉面积高达2.3万公
顷,非事业用地也有1600多公顷,再加上庞大的水利设施建设,员工数达2823人,受影响的
水利会会员155万人,市值高达数兆元,却仅凭一条法令就要收归国有,未经合法征收,强
夺民财,无法无天,违反比例原则。
蓝委主张,行政院预计在今年10月1日在农委会下设置三级机关农田水利署,却未完成农委
会组织法的修正程序,而灌溉管理组织是农田水利署的重要核心组织,应纳入农田水利署组
织法,依照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规定,应以法律明定,但行政院却以行政命令为之,违
反法律保留原则。
关系人桃园农田水利会指出,新法剥夺了会员的结社自由权,危及基本生活保障,并侵害财
产权,使会员权益遭蒙重大损害,合宪性大有疑虑。
行政院指出,农田水利会原作为协助履行国家任务的公法人,其制度非基于宪法所创设或保
障,而仅是法律设计的一种国家间接行政模式,农田水利会的组织与自治,属“功能自治”
概念,既不受宪法地方自治所保障,亦无“制度性保障”适用,因此,农田水利会无从主张
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保障。
行政院主张,农田水利会既非宪法本身创设,更非源自人民基本权利的制度,与宪法关连性
甚低,其公法人设计不受宪法保障。本次修法改制基础、方式与过程,均无违反宪法法律明
确性、法律保留、权力分立、信赖保护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则,亦未侵害原有会员在宪法
上结社自由,不违反比例原则或法律保留原则,均属合宪。
农委会表示,农田水利会面对社会或地理环境变迁、当代严峻气候挑战、国人对于食品安全
的期待、水资源公平有效利用,因水利会内财政与会务长年遗留的问题、治理障碍、公权力
任务与性格衰退与质变等各项因素,已不能有效发挥功能,故转型为公务机关,显然是国家
基于宪法风险控管与保护义务刻不容缓的首要任务,有改制正当性、必要性与急迫性。改制
过程已善尽说理义、对话沟通与民主参与,未违反财产权保障及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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