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苹果日报
2.记者署名:
陈慜蔚
3.完整新闻标题:
网络卖家注意!明年1月起需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
4.完整新闻内文:
网拍卖家注意!财政部于今日修正发布“税籍登记规则”及“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
会计帐簿凭证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营业人专营或兼营以网络平台、行动装置应用程
式(APP)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其税籍应登记项目新增“网域名称及网络位
址”及“会员帐号”,且营业人应于网络销售网页及相关交易应用软件或程式清楚揭露“
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
此外,专营或兼营以网络平台、行动装置应用程式(APP)或其他电子方式供他人销售货
物或劳务,则应负保管及提示会员交易纪录之协力义务。
财政部表示,今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且有从事网络销售之营业人,依修正后规
定应于明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间办理变更登记增列网络销售应登记事项,不过,为让营
业人有充分时间办理,财政部也订定自明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共4个月为辅导期间,该
期间内未依规定办理者免处行为罚。
辅导期届满后,即自明年5月1日起,未依规定申请变更登记者,则将依营业税法第46条第
1款有关未依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处罚。
财政部表示,因应营业人以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日渐普遍,网络卖家之“网域名称及网络
位址”及“会员帐号”如同实体营业人之营业地址,属重要资讯。
为利消费者辨识卖方营业人相关资讯,有必要将该等资讯纳入营业人税籍登记之应登记事
项,并应于销售网页或软件明显位置清楚揭露其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以提升交易资讯
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兼顾税籍资料正确性及完整性,另鉴于平台营业人以电子形式保
存所有必要交易纪录等资讯,均系会计事项经过之证明,属交易相关原始凭证范围,应依
规定保存及提示,。
财政部说明,为简政便民,现行公司、独资、合伙及有限合伙组织已向公司、商业或有限
合伙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者,视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申请
税籍登记。
鉴于本次修正新增网络销售应登记事项,非属公司法、商业登记法及有限合伙法所定应登
记事项范围,国税局无法自商工登记主管机关取得该等资料,为减轻营业人依从负担,此
类案件仍由国税局依商工登记主管机关提供营业人登记基本资料核准税籍登记,并于核准
函提示营业人有从事网络销售者,应自核准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局申请补办税籍登记事项
。
至非属应办理商工登记之营业人,其依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时,如
从事网络销售即应主动填载网络销售应登记事项。财政部也提醒,自明年1月1日起新申请
设立税籍登记之营业人,倘经查获其于税籍设立登记时即从事网络销售而未向国税局申请
网络销售应登记事项者,应按同法第46条第2款有关申请营业登记事项不实之规定论处。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按营业税法第30条规定,营业人申请税籍登记之事项有变更,应于事
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局申请变更税籍登记。因此,营业人自明年1月1日起办妥税籍
设立登记后始从事网络销售,或今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且至明年1月1日仍有从
事网络销售,或今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而于明年1月1日以后始从事网络销售,
均应申请变更登记增列前揭网络销售应登记事项。
财政部呼吁,消费者网络购物日益普及,为提供消费者充分之营业人资讯,兼顾税籍资料
完整,请营业人预为准备并依照规定办理,共同为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费者权益尽
一份心力。(陈慜蔚/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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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看来这波小卖家麻烦了 之前劳务4万销售8万 难道以后只要在网络上卖东西
都要营登了 光要再租的地方就很麻烦 除非可以用网址就认定销售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