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民进党剑指台大 要求苏宏达回避林智坚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22-07-25 07:10:59
※ 引述《omanorboyo (omanorboyo)》之铭言:
: 1.媒体来源:UDN
: 2.记者署名:丘采薇
: 3.完整新闻标题:民进党剑指台大 要求苏宏达回避林智坚论文审定
: 4.完整新闻内文:
: 民进党最近为了林智坚一案全力反击,今天林智坚由立委郑运鹏及黄帝颖陪同举行记者会
: ,说明论文撰写时序。明天郑运鹏及黄帝颖将再针对苏宏达举行记者会,要求苏回避。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需放媒体原始连结,不可用转载媒体连结:
: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484857
: 党说不准 就是不准
确定要再开记者会打这个吗?
那律师引用正确法源依据应该是最基本的吧?
根据国立台湾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违反学术伦理案件处理要点:
七、为维护审定之客观性与公平性,与被检举人
现有或曾有论文指导师生关系、
口试委员、
四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
学术合作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不得担任审定委员会委员。
苏宏达并不具备以上须回避的任一要件。
再看上位的教育部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
十三、学术伦理案件处理过程中之相关人员,
与被检举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曾有指导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之师生关系。
(二)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
(三)近三年发表论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参与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审查该案件时共同执行研究计画。
(五)现为或曾为被检举人之诉讼代理人或辅佐人。
这五款苏宏达也都并未符合,
所以苏宏达没有任何需要自行回避的理由。
因此,若要苏宏达回避,
只能援用同法同条的第2项第2款:
被检举人得申请下列人员回避:
(一)有前项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者。
(二)有具体事证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
那就要由被检举人也就是林智坚举证具有事证向审议单位申请,
由审议单位决议要不要依职权命相关人员回避。
至于具体事证,有党籍算不算?
说这件事是丑闻算不算?
当然认定的权力在审议单位、也就是台大学伦审定委员会手上,
但如果就连公务员都有加入政党的自由,只是要受行政中立的拘束来看,
加入特定政党未必就能构成与学术中立的冲突;
至于丑闻,如果一个学校不认为有论文因抄袭嫌疑而被检举可视为一种丑闻,
何必要召开学伦审定委员会来慎重处理类似案件以维护校誉呢?
再比较声请法官回避事由中,关于“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的认定,
法院的解释是:
“应具体指出法官于诉讼之结果,
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亲交嫌怨,或基于其他情形,
客观上足以使人疑其为不公平之审判者”
(最高法院100年台声字第22号刑事裁定)
“若系法官于其他案件中采取一定之法律上见解,
或对于相同法律问题之其他案件行使其采证、认事、用法职权而为不利之判决,
当事人仍不能仅因一己预想将受不利之裁判,
遽指本案亦有发生不公平裁判或偏颇之虞”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97号裁定)
所以不能仅凭与本案无关的政治性言论表意自由,
就把学术伦理案件偷换成政治问题的概念,
否则所有的大学都领教育部经费,对执政党应该更有利才对,
那是不是政治就可以任意介入,使大学自治与学术伦理都不复存在?
如果是这样的话,最好的避免政治性因素的方法,
是不是只要被检举人退出党籍,就可以免除这些挂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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