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听完了记者会内容,我把听到的重点打出来,真的觉得这法不能过。
1.数中法虽然参考欧盟的数位服务法,说是要达到数位服务法的理念(1),引用数位服
务法的内容来背书,但是实际内容与数位服务法的理念背道而驰,许多内容刻意打模糊仗
。
2.数位服务法的审核机关,有做到公正、透明、独立,并且有限制其权力的配套,但是数
中法的认证审核机关,现有五家里,有三家与中央政府有关,难保证其“公正、透明、独
立”,而有行政扩权的疑虑。
3.根据法案第十八条“只要行政机关认为有人向公众传达不实资讯,就可以不经法院审理
,在该资讯加注警语”这牴触了马尼拉中介者责任原则第二条(2),这有侵害言论自由
的可能。
4.第二十条“主管机关只要认为网络平台上面的内容违反法律,该法律就属于强制、或禁
止规定,且有急迫的必要,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使平台业者移除内容”,而法案提及
的违法、禁止规定至少有数百条,能被移除、禁止的理由可以由此延伸上千万种,这会有
充分扩权,进而箝制言论自由的疑虑,也牴触了马尼拉中介者责任原则第三条(3)。
5.除了法院申请命令外,“在法院申请程序完成前,数中法就有权力要求网络服务平台应
予配合”,也就是说,“过去至少要等到法院申请命令的程序完成、生效,才能执行上述
权力,但是数中法可以直接执行。”这违反了个人通讯自由与秘密通讯保障,亦会造成未
审先判的疑虑。
6.成立一个独立的25亿财团法人的专责机构(有行政权,却不受监督),这个大家应该已
经听过了,我就不详细打了。
7.主管机关、行政机关可以申请调取平台使用者的资料,与执行上述程序,法案上名列的
主管机关有十多个,而欧盟的数位服务法,一个国家,只会有一个主管机关,
也只有那个机关有权力执行这些程序,这会造成多头马车与权力扩大的问题。
(1)“非法产品、仇恨、恐怖主义,儿童性虐待内容之限制”
(2)“没有司法机关的命令,不得要求内容进行限制”
(3)“内容限制必须要求明确、清晰,且依照正当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