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orge303 (ASICS)》之铭言:
: 想法很简单,就是要得到真相。国赔的目的是要透过司法手段,得到真相。钱不是重点,再
: 多的钱也唤不回恩恩的生命。另外,再次强调,采取司法行动并不是针对辛苦执勤的基层公
: 务人员,而是希望“政府”承认错误,“官员”要负起责任。
就法律论法律
这感觉有点难做到吧
你要告人或告政府
总是要有一个主体
要有你觉得被侵害的权益
如果今天是因为现场人员有延误
导致小孩送医太慢
那责任会是在延误的现场人员身上
上次你要求下台的局处首长,或者负责任的侯友宜
其实他们都不会有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你能证明
是上头主管下令要求导致延误的
这一般是不太可能做到
再者
就是针对所谓指引下手
因为指引
而基层依循指引办事
才导致不幸
问题是
指引是中央给的
除非你能证明新北有自己不同于中央的指引
不过看起来
好像也很难做到
结果就变成没人需要负这个责任
因为被告的新北市政府,他们不是指引制定者
所以有没有律师法律专业的高手可以分析一下案情?
到底应该要告谁?
要针对的到底是行为上的延误?
还是规则上的缺失?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