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偷拍不雅照诓生殖器是手臂 法官勘验

楼主: oblivionion (obliv)   2022-06-18 11:07:00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0年度易字第1363号
声 请 人 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游岱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10年度侦缉字第418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丙○○犯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罪,处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实
一、丙○○于民国109年5月22日13时42分前某时,在不详地点,趁甲○○服用药物精神不济
之际,竟基于妨害秘密之犯意,利用手机之照相功能,接续无故窃录甲○○为其口交之非公
开活动之数位照片2张,并于109年5月22日13时42分许,将该等照片透过通讯软件LINE传送
给共同朋友黄○○观览。嗣甲○○经黄○○告知上情后,遂报警处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经甲○○诉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丰原分局移请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壹、证据能力部分:
一、本案据以认定被告丙○○犯罪之供述证据,有关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陈述部分,业
经本院于准备程序及审判期日时予以提示并告以要旨,而公诉人、被告均未争执证据能力,
且迄本院言词辩论终结前均未声明异议。本院审酌该等证据之作成、取得,尚无违法不当之
情形,亦无显不可信之情况,且均为证明本案犯罪事实存否所必要,认以之为证据应属适当
。依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之5 规定,具有证据能力。
二、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证据部分,无证据显示系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违背法定程序
所取得。依同法第158 条之4 规定反面解释,亦具有证据能力。
贰、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讯据被告固坦承其有传送上开2张照片(下称本案照片)给黄○○,惟矢口否认有何窃
录他人非公开活动犯行,辩称:我没有偷拍甲○○,本案照片是从网络撷取下来的,该照片
中的女生不是甲○○,也不是在口交等语。经查:
一、上开犯罪事实,业经证人即告诉人甲○○于警询及侦查中具结指证在卷,核与证人黄○
○(即被告与告诉人之共同朋友)于警询及侦查中具结证述之内容相符,并有黄○○与被告
间之LINE对话纪录(含上开2张照片)截图、告诉人就医之转诊单及诊断证明书(见侦卷第5
7-63、93-95页)附卷可凭。
二、被告虽以前词置辩。然查:
(一)告诉人及证人黄○○均表示本案照片中之女子乃告诉人。且被告于侦查中通缉到案接
受讯问时,经检察官提示本案照片后,其亦陈称:照片是其趁告诉人睡觉时所拍摄,拍摄时
间是在109年5月22日之前,其当时有穿裤子,侦卷第59页红圈处并非其生殖器,而是其手臂
,且其将照片传给黄○○,只是想捉弄朋友等语(见侦缉卷第49-50页)。显见被告于侦查
中已坦承本案照片为其所拍摄,且照片中之女子为告诉人,仅辩以本案照片内容并非告诉人
为其口交而已。故被告嗣后翻异前词,辩称:本案照片系其自网络上所撷取,照片中之女子
并非告诉人云云,显属卸责之词,毫无足采。本案照片中之女子为告诉人,堪可认定。
(二)被告虽又否认本案照片系告诉人为其口交之画面。然查,依黄○○与被告间之LINE对
话纪录所示,被告传送本案照片后,经黄○○回应“这啥小”,被告即回复“ㄩㄢㄩㄢ高清
无码”等文字(见侦卷第57页)。证人黄○○亦于侦查中具结证称:被告没来由突然传送本
案照片给我,我就问他这是什么,他才回说是缘缘,也就是甲○○高清无码照片等语(见侦
卷第89页)。衡以被告自承其与告诉人曾经有过性行为(见侦缉卷第53之2页反面),且被
告所传送之“ㄩㄢㄩㄢ”即为告诉人名字中“缘”之谐音,而“高清无码”通常系指画质清
晰、无马赛克之色情影片。倘若被告传送之本案照片与“性”无关,仅系其所辩女子睡觉之
画面,则被告当无须使用“高清无码”之用语。再观诸告诉人于本案照片中系呈现躺姿、闭
着眼睛、脸部靠近穿着宽松短裤之拍摄者之大腿处,并以右手扶著靠近其嘴巴之肉色棒状物
,以及告诉人于本案2张照片中之头部与手部连续姿势、位置等情,益征告诉人于拍摄当下
确系为被告进行口交无讹。
(三)又证人甲○○已于侦查中具结证称:那阵子我药物吃的很杂,还有酗酒的情形,我没
有很清楚我自己在干嘛,我和被告发生性行为时也没有拍照留恋的习惯,我也没有印象被告
在发生性行为时会拍照等语(见侦卷第88页)。佐以告诉人于本案照片中确实呈现闭眼状态
,被告亦自陈其系趁告诉人“睡觉时”所拍摄。由此可见,被告显然未经告诉人同意,即擅
自拍摄本案照片甚明。
(四)基上,被告确有窃录告诉人为其口交之非公开活动,足堪认定。
三、综上所述,本案事证明确,被告上开犯行洵堪认定,应依法论科。
参、论罪科刑:
  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罪。被告连续拍摄本案照
片2张,乃基于同一犯意,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为之独立性极为薄弱,依一般社会健全观
念,难以强行分开,应论以接续犯之一罪。爰审酌被告除擅自拍摄告诉人为其口交之照片外
,事后更将该等私密照片传送给2人之共同朋友黄○○观览,显然欠缺尊重他人隐私之观念
,复斟酌被告犯罪后否认犯行之态度,及其自陈为高中毕业,目前从事临时工,日薪新台币
1000元,需扶养母亲(见本院卷第66页)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
金之折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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