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什么水深不深啦..
第一个,公务员侵权是走民法186,其次,民众可以对公务机关主张国赔(就是你贴的那
个),但是,国赔为什么限制故意跟重大过失,公务机关才能再对肇事的公务员请求,原
因只是考量到公务员职务的风险、以及避免公务员怕事,假设公务员职务动辄得咎,还会
有人积极做事吗?
是说,这也是为什么公务机关往往一堆SOP,目的就在于教育训练与判断有没有故意过失
了。
※ 引述《panex0845 (胖克思)》之铭言:
: 这个水很深
: 当时女警是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开警车巡逻),过失擦撞一旁轿车
: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前段规定
: “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
: 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 国家赔偿法是特别法,优先民法184条的侵权行为
: 所以民众要求偿会优先适用国家赔偿法,届时求偿对象会是国家而不是女警。
: 重点来了,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项又规定
: “前项情形,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
: 反面解释就是只要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机关不能对女警求偿。
: 开车不慎擦撞民众车辆会是重大过失吗?怎么可能。
: 换成是我,我就会等民众来告,反正赔钱的又不是我,
: 国家也不能对我求偿,遑论扣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