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竹科男客厅装监视器看小孩 惊见妻与家教

楼主: ross1103 (magical squid)   2022-05-27 15:24:03
嗨嗨 4我啦
前一篇文章中有很多人认为
只要是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本案是法院判决)
不论为何种利用都不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
But!这样的认知是有问题的!
首先 我们先定义个人资料的范围
按个资法第2条
自然人的姓名、婚姻、家庭、社会活动等
都是个资法所称个人资料
原po贴的判决呢 并没有码掉原告的姓名
也详述了原告的婚姻、家庭状况跟社会活动
所以这个判决书里面确实包含了原告的个资
再来 我们再看看原po 对个人资料的搜集是否合法
按个资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
非公务机关可以搜集或处理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那判决书是法院依照法院组织法第83条公开的
应该是属于合法公开的资讯没错
原po这关是过关的
最后,原po把判决书贴到Ptt 的行为属于个资的利用
我们来看看原po的利用有没有符合个资法的规定
按个资法第20条
除特种个资外,个人资料的利用应有特定目的
并于必要范围内为之
然而 原po将判决书贴到八卦版的利用行为
似乎是为了取悦大家 甚至是当成笑话来讨论
实务上 这样的行为有很高的机率被认为
已经逾越了利用他人个资之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
也就是说 已经违反个资法第20条了QQ
想要看判决的 可以参考111年度竹简字第149号
不过这个判决中
被告是将载有他人姓名 地址 身分证字号的判决公开
跟我们现在讨论的张贴司法院判决书的行为不同
不过核心的概念是相同的
也就是 “搜集他人个资应有特定目的”
而且“利用他人个资应于特定目的的必要范围内为之”
就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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