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COVID-19疫苗篇 塞爆排程、补偿趋严、基

楼主: qxpbyd (qxpbyd)   2022-03-31 21:15:11
报导者
2022/3/30
文字/陈洁
摄影/杨子磊 陈晓威 林彦廷
设计/黄禹禛
核稿/杨惠君;责任编辑/张诗芸
变调的疫苗救济制度系列2:COVID-19疫苗篇
塞爆排程、补偿趋严、基金排挤COVID-19疫苗救济的骨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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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5日,台湾开始为各县市75岁以上老人施打COVID-19疫苗。图为当天接种的民
众。(摄影/杨子磊)
全台近8成的民众接种COVID-19疫苗,也在短时间内,出现不少接种后疑似不良反应的个
案,而通报个案中有约2成、逾4千件提出疫苗受害救济申请。在疫情全球蔓延的紧急状况
下,这支疫苗罕见在未正式上巿时,即先以紧急授权的EUA方式施打,对其可能副作用和
伤害了解有限;卫福部修订了《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征收及审议办法》更改判定条件,
致使从审议排程、救济权益到基金分配,引发连串骨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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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调的疫苗救济制度】系列报导
1986年,桃园一名男童口服小儿麻痺疫苗后出现类小儿麻痺症状,虽无法证明是否为疫苗
所引起,但疫苗厂与家属达成和解,因而催生出台湾预防接种救济制度。由于疫苗必须透
过集体接种,才能达到群体免疫或增进公共利益效果,但疫苗对少数个人可能存在未知的
风险,救济制度针对特殊受害者的救济,真正目的在于消除民众对预防接种可能导致副作
用的疑虑,而能鼓励民众配合接种政策。
然而,《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征收及审议办法》3年内2度修法,明定副作用与疫苗“无
关”情形的条件依据,由原本政府举证的责任转移到受害家属,救济门槛增加,特别是2
支新纳入公费接种的疫苗:2018年台湾首支针对青少年族群开打的HPV疫苗、2020年全球
紧急公卫事件下未正式上巿即全面接种的COVID-19疫苗,因医学相关研究和个案少、不确
定性高,成为修法下权益影响最大的族群,迫使疑似受害者走上司法途径与政府打官司,
不仅令疫苗救济制度精神变调,更增加社会成本。《报导者》推出系列报导,剖析疫苗救
济制度的最新问题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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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2日,由行政院长苏贞昌带头接种首剂COVID-19疫苗,短短一年,全台一共接
种4,900多万剂疫苗,二剂接种率高达78%,三剂疫苗也已近50%。
全台已有近8成的民众接种COVID-19疫苗,也出现不少接种后疑似不良反应的个案。而不
良反应个案中,有约2成、4千多件提出疫苗受害救济申请。截至2022年3月10日最新进度
,卫生福利部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审议小组(VICP)第175次审议 的“COVID-19疫苗审议结
果”,共累积完成审理351件,其中47件判定“相关”或“无法确定”,总救济金额约1,
217万元;304件判定“无关”,但其中39件给予医疗补助或丧葬补助费,金额约1,112万
元。
最早开打、前两剂累积剂量最多的AZ,打了超过1,500万剂,目前获得受害救济补偿的个
案最多,共有37件救济案件判定相关或无法确定,总赔偿金额约1,059万元;其中,一名
台北巿的死亡个案,专家判定本身原本没有慢性病病史,也没有任何固有疾病史,足以引
起血栓并血小板低下症候群,接种疫苗后却因血栓并血小板低下症候群并发脑出血致死,
而出现时间在疫苗接种后并发症合理时间范围内,被审议委员判定死亡和与接种疫苗相关
,获得最高的600万元救济。而莫德纳(Moderna)疫苗救济案件判定相关或无法确定也有
7件,总救济金额达154.5万元。
https://i.imgur.com/GNFNhjV.png
不过,目前COVID-19疫苗的审议案件,有近87%的案件都判定无关,VICP召集人、马偕医
院小儿感染科医师邱南昌回应,是因为民众提交申请救济太简单,导致有太多无关的案例
来申请。
VICP至今审议完成的案例,更不到申请的8%──全面大量接种的COVID-19疫苗,在紧急疫
情而紧急授权上路的接种政策、救济手段,加上卫福部疫苗救济的新法上路,引发审查塞
车、救济受限及基金排挤等连串骨牌效应。
效应一:疫苗救济审查大塞车,4千多件仍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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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疫苗接种率,各县市政府皆设置普及和大型接种站。(摄影/杨子磊)
根据疾病管制署“COVID-19疫苗接种后不良事件通报”,截至2022年3月28日,共有18,
530件疫苗接种后发生不良事件的通报案件。通报仅是提供政府个人接种疫苗后的症状作
为监测资料,民众若想进一步申请疫苗救济补偿,则需向地方卫生局提出申请。
截至2022年2月17日,一共有4,485件疫苗救济申请案件。根据“COVID-19疫苗审议结果”
,及3月10日释出的最新审议会议纪录,VICP目前仅完成审理351件,其中判定“相关”18
件、“无法确定”29件,“无关”则有304件占最多数。
长庚大学医务管理学系副教授、现任VICP委员林欣柔补充,同样为了加速流程,目前
COVID-19疫苗的审议方式分成两个阶段,由3位委员(含医疗委员与非医疗委员)针对个
案资料先进行“集中鉴定”,初步判定有关、无关或无法确定后,再拿到VICP审议会议上
讨论。
卫福部政务次长薛瑞元表示,由于COVID-19疫苗申请救济的案件量太大,目前的审议速度
确实较慢。为了增加效率,卫福部委托国家生技医疗产业策进会(生策会)协助地方卫生
局,负责调阅民众病例等行政内容;VICP会就死亡个案、严重个案先行讨论。
效应二:用常规疫苗救济方式审议EUA疫苗,标准过于严苛
除了审查大塞车,COVID-19疫苗与过去常规疫苗相比,不管是安全性、不良反应资料都远
远不足,民众需要承担更多风险,因此不少国家针对COVID-19疫苗,采特别立法或另开救
济基金来应对。
但台湾采取与常规疫苗完全相同的法条与审议方式,甚至在近3年内2度修法,加强疫苗与
副作用“无关”的标准,让救济条件愈来愈严格。
COVID-19疫苗当初为了应急使用,各国选择调整疫苗审核标准,允许药厂在临床三期期中
试验完成后,就以紧急授权(EUA)的方式接种。比起其他疫苗都已使用数十年、也有大
量上市后监测数据,COVID-19疫苗的安全性、不良反应,都有待全球民众接种后才能慢慢
收集资料。
专长医疗法律与政策的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刘宏恩认为,疫苗救济的审查标准,常规
疫苗与EUA疫苗不应相同:
“一般疫苗多半已经接种数十年,有很多通报资料、也有上市后的第四期监测数据,
这样的疫苗要救济都不容易,更何况EUA疫苗是连实证资料、施打时间、通报资料累积都
远远不足。”
刘宏恩说,传染病的疫苗特性是需要愈多人接种才有意义,尤其COVID-19疫苗在推动的过程中,部分族群是被以“半强迫”的方式要求接种疫苗,来保护
更多的人,包括医护人员等39类人士,需要接种完两剂疫苗,否则将以高频率采检替代;
民众进出八大场所也须出示二剂疫苗接种证明,3月27日指挥中心更宣布政策加严,需提
供三剂疫苗証明。刘宏恩认为,“强制性高的疫苗,更应该要适用更宽松、审议更快速的
救济条件。”
他强调,疫苗救济补偿制度,之所以是“补偿”而非“赔偿”,是因为制度不强调药厂有
故意过失的问题,重点是维护民众对于疫苗及政府的信心,让民众愿意接种。
效应三:救济基金未独立,恐排挤其他疫苗救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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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因应紧急疫情,COVID-19疫苗罕见在未正式上巿时,即以紧急授权(EUA)方式施打
。图为高端疫苗,第一个通过台湾EUA的COVID-19本土疫苗。(摄影/陈晓威)
林欣柔说,不同国家针对COVID-19疫苗的救济基金有不同的作法。美国针对COVID-19的所
有产品,包括疫苗、药品、医材等相关救济支出,是采用公务预算的“对策伤害补偿计画
”(CICP),而非一般常规疫苗的基金。
美国认为,原本疫苗救济基金应是处理成熟的婴幼儿预防接种疫苗为主,但是如果让一个
不成熟的EUA疫苗也加入,会排挤掉其他疫苗的份,把两者基金分开,才能让原本的制度
正常运作。林欣柔解释:
“假设原本的救济基金用来处理麻疹疫苗,可是现在加进了COVID-19疫苗,前者一年
打20万人、后者可能是几千万人,势必会有更多给付的需求,那就会把原本的pool(水库
)变小了啊!”
“台湾是在冒险,假设今天COVID-19疫苗需要救济的案子很多,就会面临美国想要避免的
状况,”林欣柔说,只是因为目前多数审议结果都是无关,因此没有发生基金排挤问题。
台湾COVID-19疫苗救济的钱从哪里来?负责采购和分配疫苗的疾管署似乎都没有弄清楚。
依据《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征收及审议办法》规定,药厂要将疫苗卖给政府,每一剂疫
苗需要付1.5元充作预防受害救济基金。但是,COVID-19是全球紧急公卫事件,多数药厂
是因各国政府需求才投入研发、提供疫苗,要求药厂照常规疫苗提拨,也并不合理。
再加上,政府取得的疫苗不见得直接向原厂采购。也有来自日本、立陶宛、波兰、斯洛伐
克、捷克等多国都捐赠,还有由台积电、鸿海暨永龄基金会、慈济基金会共同民间采购后
捐给政府的疫苗,要如何在合约中要求药厂给付救济基金?
但《报导者》两度向疾病管制署副署长庄人祥求证,他都表示“COVID-19疫苗救济基金是
由厂商支付”。记者再向卫福部次长薛瑞元求证,薛瑞元才证实,COVID-19疫苗救济基金
,是由政府编列补足。
薛瑞元解释,由于COVID-19的疫苗属于EUA疫苗,当初政府在与药厂签订合约时就有共识
,这部分由政府编列特别预算来负担。由政府与药厂采购的疫苗,在洽谈合约时,同时根
据采买剂数,编列救济基金。而由他国捐赠,或民间采购后捐给政府的疫苗,同样在确定
收到疫苗后,政府按照剂数将对应的金额,投入救济基金里头。
不过,EUA疫苗的救济基金,仍是放在常规疫苗基金里一起用。
效应四:审议办法两度修法,让疫苗救济更为困难
2018年与2021年,卫福部两度修改《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征收及审议办法》,在这之前
,审议办法中针对“无关”的判定标准,是条列出5项不予救济的状况,包括发生死亡、
障碍、严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应与疫苗无因果关系、常见、轻微或可预期的接种后不良反
应、因心理因素所致的障碍、证据不足致无法认定,或非因预防接种目的使用疫苗致生的
损害。
两次修法逐步限缩民众受害情形与疫苗“无关”的依据。包括“若有医学实证文献,证明
疫苗与受害情形无关,或医学实证文献未支持关联”,则可认定无关、“医学实证支持其
关联性,但发生时序并不合理,或综合研判不足以支持其关联性”,以及若无医学文献,
则可衡酌医学常理判断认定无关。
卫福部在审议办法修法说明中指出,修法是参照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WHO)评估准则;
但翻出该准则,并未看到有“医学实证未支持其关联性也是为无关”的内容。刘宏恩也表
示,自己看完了整份内容,无法理解为何会借由此份评估准则得到修法的方向。
林欣柔透露,这项新法标准确实成为VICP委员们判断COVID-19个案受害情形与疫苗关联的
主要依据:
“因为以人口群体的大型医学文献来说,通常都要1、20年,长久且大量人口的研究
,COVID-19的个案不太可能有这类文献,但委员们若判断两者关联性极低、又没有期刊文
献支持时,就会以此判定无关。”
一名不愿具名的VICP委员说,目前COVID-19疫苗审理的案件多半年纪较大且有很长的病史
,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只要有其他病史可以解释其副作用情形,就会以过去病史来解释
死因或受害情形,“这对医师来说比较可以接受。”
刘宏恩指出,多位注射疫苗后死亡的民众,可能原本就罹患其他疾病,若以病史暗示死亡
与疫苗之间无因果关系,这样的说法过于轻率,“事实上,疫苗不良反应原本就包括因为
疫苗造成民众既有病情加剧,或快速恶化的类型。即便解剖初步发现死亡原因是主动脉剥
离,但疫苗是否为诱发因子或加重因子,仍然有待厘清。”
https://i.imgur.com/bALhxV4.png
效应五:VICP审议过程的公开透明性遭质疑,恐增加诉讼
一名VICP委员透露:
“在修法前,委员会的讨论真的常会凭感觉,我们(委员)拿到个案资料时,偶尔会
看到‘家境不好’的注记,有时部分委员同情个案,就会提高医疗补助费用。有些个案则
以‘无法确定’名义,多少给一点补偿;但这也时常收到民众抗议,认为‘既然是无法排
除,为何补偿金额这么低?’而走上诉愿一途,久而久之委员们就会选择直接判定无关。

WHO在2021年2月17日,针对COVAX所提供疫苗接种后的救济,通过了一项“无过失补偿机
制”,让COVAX平台中92个低收入、中低收入国家或经济体,使用COVAX所提供疫苗而出现
严重不良事件、死亡时,就可申请补助。这项补偿计画的宗旨是要“快速”、“稳健”而
且“透明”,让任何受害者在短时间内、更容易获得公平的赔偿。
台湾不在92个国家的名单之一,且长期有自己的疫苗救济审议系统,但审议委员会讨论过
程的公开透明程度、一致性、成员代表性,在审议过程中都曾受到质疑。
以VICP小组的会议纪录来说,不仅是采整理过、非逐字稿的方式呈现,部分纪录就连基本
资讯,包含个案接种的是哪一种疫苗、哪一个厂牌的疫苗等都没有写出,看完并无法增进
理解。这难免让民众困惑:审议委员会判断有关、无关或无法确定的依据是什么?因而可
能对“无关”的结果不服,进而走向诉讼一途。
打AZ疫苗后即出现心肌梗塞的51岁陈仕津,因未获救济核可,决定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
而他本身就服务于医院,在新北市广川医院担任营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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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仕津接种第一剂AZ疫苗20天后心肌梗塞,被救回一命后他申请疫苗受害救济,结果VICP
判无关,诉愿被驳回,正准备提出行政诉讼。图为陈仕津疑似疫苗接种后足部出现的大片
斑点。(摄影/林彦廷)
2021年5月,陈仕津施打了第一剂AZ疫苗,全身出现红斑、剧烈头痛,持续到第20天突然
昏迷,所幸当时人就在医院上班,救回一命,后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及冠状动脉粥状硬
化心脏病”。他立刻提出疫苗受害救济申请,虽然在医院工作,但病历搜集过程冗长,历
时110天才进入审议程序。10月21日,VICP审议结果为无关,理由是因病历资料有高血糖
与高血脂病史,但他不接受,认为自己过去从未有过相关心血管疾病就医纪录,VICP拿到
的仅是健检资料。
“整个审议过程中我没有收到任何的咨询,我的就医纪录也非常单纯,怎么就凭着我健检
资料,就认定打疫苗和心肌梗塞无关?”陈仕津认为,审议的时间应该要快速、过程也要
透明,才能让民众信服。
陈仕津更指陈,自己身为第一线医院人员,属于最早接种疫苗的族群,在当时连医院都没
有收到相关的疫苗接种作业指引,更不要说疫苗救济的宣导资讯,“即使是对于医院工作
者,也不见得分得清楚药害救济跟疫苗救济两者不同,更何况是一般民众?”
陈仕津因为在自己Facebook上详述,从2021年6月提出疫苗受害救济后,到审议结果出炉
的过程。他表示,至少有数十人看到他的经历后向他联系,且不少为家属疑似接种后死亡
的个案;他也试图号召有同样疑虑的人站起来发声,一周就接到了4、5位来信。
效应六:审议委员“吃力不讨好”,公亲变事主
台湾与美国疫苗救济程序上最大的不同,在于美国是由民众举证、卫生主管机关调查,VICP只负责裁判。虽然必须要由民众找证据,但政府为了减轻民众负担,
通常会直接列有疫苗常见不良反应症状表单(Vaccination Injury Table),采用SOP的
方式,若民众打了某种疫苗,出现的不良反应有列在表格中,且时序合理,就直接给予补
偿,标准规定和流程明确。“这样的审议方式是非常公开、透明的,”刘宏恩说。
刘宏恩指出,美国对于疫苗救济裁定的标准,2005年在联邦巡回法院有个判决“Althen案
”很关键,虽然此案没有进展到最高法院,但目前在巡回法院并没有被推翻,法院采用的
疫苗与受害情形相关性认定条件只有3个:
1. 民众提出足以说明疫苗施打与不良反应关联的医疗理论。
2. 提出合乎逻辑的方法,说明个案是因疫苗接种而受到不良反应。
3. 说明疫苗施打与受害情形间有时序关系。
但台湾的VICP,得负责所有举证、逐案审议、决定补偿金额等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刘宏恩
说,不仅VICP费时费力,对民众来说,没有办法参与审议过程,如果真的对结果不服要提
出上诉,也无法得知审议小组、卫生局当时是以哪些资料作参考。
刘宏恩说,台湾可以思考参照美国作法,建立常规疫苗的不良反应症状表单来加快审议速
度,不仅让审议更加公开透明,同时避免因为COVID-19疫苗的审议案件太多,让其他疫苗
的审议速度变慢。更重要的是,VICP也不会“公亲变事主”,负责所有举证责任跟审议工
作。
邱南昌也同意,“VICP确实为民众做得太多了,”过去也曾讨论是否参照美国模式,由民
众来举证。但邱南昌认为,虽然美国程序明确,但若以救济结果来看,“如果参照美国的
不良反应症状表单,对应台湾过去给的补偿,一大半都不会给,我们这么做是在为民众争
取权益。”
林欣柔解释,美国VICP的补偿属于“补大不补小”,且认定采取所谓“优势证据”,关联
性要超过50%:
“美国是你的证据要能说服我疫苗与受害情形有因果关系,一旦有优势证据,给钱会
很干脆,该赔多少赔多少,不会打折。但台湾不一样,台湾几乎都补偿少量金额,救济认
定结果确实比美国来得宽松。”
建议:证据关联性画在哪里?应立法订定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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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COVID-19疫苗的实证资料非常不足,证据关联性要画在哪里,与社会价值取舍有关,
应经过充分讨论,立法订定明确标准。(摄影/杨子磊)
林欣柔说,在VICP讨论过程中也有委员提出疑问:COVID-19疫苗的实证资料非常不足,真
的可以确定无关吗?“我也同意这样的想法,尤其在看到近年几个民众不服审议结果、告
上法院的个案,我认为问题应该在于整个制度的界线要怎么切?也就是什么程度的因果关
系应该要给予补偿?”
“医学上判断的关联性,是极低的10%?还是中间值50~60%?切在哪个地方我们认为可以
给予相关或无法确定的补偿?还是说关联性愈低,可以用打折的概念来计算补偿金额?”
林欣柔说,台湾民众比较倾向认定有因果关系,然后尽量都补偿,补偿金额可以很低,几
千到几万都有。
由COVID-19疫苗救济金额来看,VICP认定与疫苗“无关”但给予医疗补助的金额约1,112
万元;几乎与判定与疫苗“相关”、“无法确定”的救济金额1,217万元相当。不过,许
多民众在意的不是“有没有给钱”,而是“有没有审慎看待”他们出现的疑似不良反应和
疫苗可能的关系。
此外,关联性认定的界线、给予补偿的标准要定位在光谱的哪边,林欣柔直言有好有坏,
但台湾要采取哪一种作法,都需要仰赖立法者订定明确的标准:
“因为这牵涉到价值取舍,社会多看重接种疫苗者的牺牲?社会决定如何补偿这个人
的损害?这是社会的集体决定,不该是VICP该决定的事。”
以死亡救济金额来说,目前范围定在50~600万元,审议小组在判断个案受害情形与疫苗
关联性后,还需决定补偿金额,“这让我很不安,因为我是在取代立法者、司法者的角色
来做决定,”林欣柔说。
薛瑞元则强调,新修的疫苗救济审议并不严格,但由于COVID-19疫苗的资料较不足,卫福
部在审议时,会随时监测新相关证据资料作为审议认定参考,再滚动式调整。
https://www.twreporter.org/a/vaccine-injury-compensation-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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