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ETTODAY
2.记者署名: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
逆转!他刺死开枪的里长 更一审认定“正当防卫”改判无罪
4.完整新闻内文:
台南市渔光里前里长李茂松与友人黄亭皓2016年7月底聚餐时发口角冲突,李男持枪射击
黄男,黄男持鱼刀反击,李男反被刺杀身亡,一审认黄防卫过当依伤害致死罪判1年4月,
二审认有杀人不确定故意依杀人罪改判1年8月,经上诉发回,更一审29日宣判,法官认定
黄符合正当防卫要件,撤销二审原判决,改判无罪,得上诉。
一审判决书指出,被告黄亭皓(49岁)与前里长李茂松(43岁死亡)原本就有房产租界等
问题纠纷,2016年7月30日晚间9时喝酒后再度爆发口角冲突且互殴。
李茂松不甘心受辱,骑乘机车离去,返家拿到一把装有7发子弹的改造手枪,先持枪指向
黄亭皓头部,并以枪托殴打黄男头部,期间李茂松持枪射击黄亭皓左手臂1 枪,2 人继而
发生扭打,黄亭皓为自卫趁机从酒桌下取出一把鱼刀防卫。
黄亭皓持刀防卫,持鱼刀刺中李茂松左腋、右胸、右上腹及右下腹共4 刀,导致李茂松右
肺、肝右叶、肠道及右肾遭刺伤,送医后因创伤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四天后伤重不治
。
目击证人指出,李茂松无法动弹时,黄亭皓没有给予致命一击,反而是压住李男伤口止血
,协助救护,并要求旁人通知救护车,证明黄男没有致李男于死的犯意。
法官认为,被告黄亭皓并非主动挑衅、不法侵害李茂松,与蓄意伤害他人致死之犯罪情节
有别,该案属于正当防卫,但因防卫过当,仍依伤害致死罪判刑1年4个月。
案经上诉台南高分院,二审法官审理时,认为黄男坦承持刀刺向被害人李茂松致死之事实
,惟矢口否认杀人犯行,辩称他并无杀人之故意,系因李茂松持枪向其射击,情急之下为
了防卫才拿鱼刀刺向李茂松。被告律师主张起因系被告为
第三人与死者居中调停而引起李茂松不满,前来理论发生冲突,被告与李茂松原无私人恩
怨,并无杀人之动机,系与李茂松相互拉扯时刺到对方,李茂松受伤倒地后,被告并无任
何其余积极伤害或攻击之行为,同时要求他人拨打电话叫救护车、报警处理,证明被告当
时并无杀人之动机及犯意,仅构成伤害致人于死罪。被告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又无过当,
依法应不罚。
二审法官认为,被告持金属制鱼刀1把,于遭李茂松持枪枝射击击发1枪后,右手持刀第一
刀割刺李茂松左腋撕裂伤,之后接续往李茂松胸腹部之间刺入第二刀,李茂松送医后系因
第二刀造成之肺、肝、肾遭刺创致创伤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死亡,所以刺杀的第二
刀才是致命伤。二审法官审视台南市消防局出勤之救护纪录表记载伤病患即李茂松主诉是
身中2刀,右肋下及左上臂各中一刀…,经解剖及鉴定书所载之伤口1、3应是急救伤,伤
口2、4才是外伤所致,死者实际被刺中2刀。
二审法官认为杀人与伤害致人于死之区别,应以加害人有无杀意为断,杀人之动机乃杀人
犯意前之意思活动,不以有予夺性命之决意为要件,杀人之动机与犯意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被告因前与李茂松互殴冲突,积蕴不满于前,又遭李茂松持枪侵入其经营之渔光钓具行
、再持枪托殴打、持枪接续射击于后,被告因之一时激愤,防卫失当,萌生持刀予夺性命
之杀人动机,并非无故。至于被告为达夺枪自卫之目的,而行持刀刺人之手段,其刺杀之
动机,与其自卫之目的,彼此并立并不违背,被告说他自卫而无杀人动机自无可采。
二审法官认为被告刺杀死者有杀人之不确定故意,被告于李茂松倒地后未再度刺杀,仅著
手杀人行为后之消极停止表现,无妨于行为时之杀人不确定故意认定,被告辩以仅有伤害
而过失致人于死罪责,亦无可采信。法官认为被告持刀反击之前,李茂松因细故冲突不满
,迳持具杀伤力改造手枪及子弹,迳至被告经营之钓具行处,侵入门户于先,又持枪托殴
打被告头部后,彼持枪朝被告射击,并持续射击但卡弹之时,被告遭不法侵害状态已发生
且在继续状态之中,生命受有现在侵害之急迫危险,被告持刀反击连刺二刀,固然系防卫
生命之防卫行为;惟被告既系趁李茂松欲清除卡弹而放开一手之际,而非于相互拉扯之际
连刺二刀,其第一刀之防卫行为,经权衡其生命遭侵害之状态及其刺伤手段,固然未逾必
要性;然刺杀第二刀之时,既在李茂松以手欲排除卡弹而减缓侵害状态,被告反击第二刀
提升为杀人犯意,未再以仿第一刀刺伤手臂、或另以刺伤腕部或打落枪枝、或压制李茂松
等低度伤害手段,反而迳往李茂松胸腹处以刀尖刺入,而生李茂松死亡结果,其第二刀之
刺杀行为,经权衡其维护生命法益之手段、目的,其防卫行为已逾必要性(最小侵害手段
),显已过当,依法并非不罚。二审法官撤销一审原判决,改以黄亭皓杀人罪,处有期徒
刑1年8月。
案经上诉后发回台南高分院更一审,更一审29日上午宣判,法官以被告黄男所为符合正当
防卫要件,撤销二审原判决,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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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哇靠!!前里长手上有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