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PO文指出,其实部分轻微罪刑符合法定要件,并经过检察官审酌,就可以依照“微
罪不举”之法理,做出“职权不起诉处分”或“缓起诉处分”,被告没有刑责。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桥头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徐弘儒指出,所谓“职权不起诉
处分”,系指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对于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的案件
,包含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及窃盗、侵占、诈欺、背信、恐吓与赃物等轻
微案件,得参酌刑法第57条例所列事项,如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犯罪行为人之品行
、犯后态度等,认为以不起诉处分为适当时,将涉嫌犯罪之被告,依职权作出不起诉处分
,意即检察官对于符合起诉门槛的案件,得以裁量起诉或不起诉,故称之为“相对之不起
诉处分”或“起诉便宜原则”。
徐弘儒解释,目前实务上检察官运用此一制度,除符合法定要件外,多会审酌被告并无前
科,且已坦承犯罪深具悔意,而犯罪情节亦属轻微损害非钜或已缴回犯罪所得,另有被害
人或告诉人之案件,亦会考量被害人或告诉人所表示之意见,认为被告历经侦查程序即已
达惩罚自新之效果,而决定给予被告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