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跟百货某公司专柜大批购买家电,
购买时都是依照架上的标价跟公告的相关活动购买,
买了之后再拿到网络去卖,
赚点代购费及信用卡红利,
最近生意越来越好,
结果那间公司的高层还特地跑到亲戚的卖场,
威胁他不能再卖他家的产品,
甚至要求专柜的柜姐,
不能再卖他们家的产品给亲戚,
不然就要解雇卖给亲戚的这些柜姐,
但亲戚跟他们买的价格跟其他客人一样,
都是依照他们公司架上标价去购买,
依照民法154条规定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
也就是你公开陈售的东西,
只要买方出得起钱要买就得卖不是吗?
照理说一般公司遇到这种大户,
大量采购增加公司营业额的客户,
早就把他奉为VIP了,
怎么会有那种大公司,
反而不让顾客买他们商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