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入手多年才知是凶宅!苦主想索赔 律师

楼主: wu73 (煞气der法师)   2022-03-07 04:54:23
1.媒体来源:ETtoday
2.记者署名:记者项瀚/综合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入手多年才知是凶宅!苦主想索赔 律师曝:权利行使有年限
4.完整新闻内文:
凶宅在出售之前,得需诚实告知,否则除了民事求偿外,可能还有构成刑法诈欺罪的疑虑。
然而,有名网友询问:“在多年后才得知入手的房子是凶宅,还能向当初的卖方求偿吗?”
对此,律师给出精辟解说。
有名网友在脸书社团《买房知识家(A你的Q)》发文表示,当初以市价购入的房子,多年后
准备卖出时,才发现是凶宅。他询问:“这样还能向卖房索赔吗?”
话题一出,引发热烈讨论。不过,大多网友似乎都不晓得这问题的答案,留言包括“过了这
么多年,祂应该也已经放下了”、“邻居口风真紧诶”、“我记得有时效性”、“这只能用
告的吧”。
周延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周念晖表示,凶宅一般认为是属于房屋物之瑕疵的类型,若卖家未
告知,买家可以主张民法瑕疵担保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减少价金或解除契约。如果是恶
意不告知,卖家甚至会有构成刑法诈欺罪的问题。
关于原po的疑问,周律师指出,法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必须最迟在物之标的交付后5年内
主张,这是属于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限规定。如果超过5年的话,只能考虑就卖家故意不告知
瑕疵或是民法债务不履行,来主张不受该5年期限的限制。
凶宅虽然便宜,用市价5~7折就有机会入手,但延伸出来的问题也颇多。高源不动产估价事
务所估价师陈碧源表示,有些银行会避免贷款给凶宅物件,就算成功放款,成数也不会太漂
亮,可能最多就是3~4成,且利率条件也会比同屋龄、屋况的物件来得更差。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需放媒体原始连结,不可用转载媒体连结:
https://house.ettoday.net/news/2200530
6.备注: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
按物之瑕疵,系指存在于物之缺点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之约定,认为物应具
备之价值、效用或品质而不具备者,即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质上应具备者为限。民法关于
买卖瑕疵担保之规定,并非强行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之;基于契约自由
原则,当事人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另有特约者,原则上自应从其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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