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华裔男子纵火害9命 更三审律师:不应判死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9日电)缅甸华裔男子李国辉纵火导致9人身亡,一审至高院更二
审共4度判他死刑,案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后,高院更三审今天开庭,李的律师主张,李
有精神障碍,依人权公约不应判处死刑。
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下午开庭,李国辉在通译陪同下接受讯问;法官表示,本案一审、二
审、更一审及更二审均判死刑,经最高法院3次撤销,并问李有无上诉及上诉理由,李答
称“我也不知道”,并说看不懂判决书由律师代回答。
律师在庭上说,李国辉一审后,没有提上诉,是法院依职权上诉,李男有精神障碍问题,
依据这次最高法院撤销更二审判决发回理由意旨,参照人权公约意见,精神病患不得判处
死刑,本案造成严重死伤,除了李国辉纵火外,分租公寓隔间也有公安问题,应属累积因
果关系,一审未予考量就认定此为最严重犯行,应有违误。
全案起于民国106年间,李国辉与女友分手后,自认遭同乡不断透过脸书群组播放声音挑
衅,为躲避声音搬进新北市中和区兴南路的出租公寓套房,仍自认其他房间持续传出羞辱
他的声音。
106年11月22日,李国辉在不满情绪及报复心切下,于租屋处点燃汽油纵火,造成9人葬身
火窟;李国辉落网后坦承纵火,辩称无杀人故意,看到新闻才知道有人身亡。
一审新北地方法院认定,李国辉以极端放火方式逞一时之快,达应与社会永久隔离程度,
依杀人罪量处死刑;案经上诉,二审由高院审理,维持死刑判决,但遭最高法院撤销发回
。
高院更一审判处李国辉死刑遭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后,高院更二审认定李国辉有杀人直接故
意、属最严重犯罪,虽长期施用毒品,但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正常,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去年4月间仍判处死刑。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于去年底认定更二审对于李国辉的就审能力、杀人动机等未详为调查
等,撤销判决发回更审。(编辑:张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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