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酒驾最重判3年 肇事致死伤刑度不变
(中央社记者王扬宇台北21日电)遏止酒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刑法
第185之3条条文修正草案,将酒驾即便未肇事的刑责,从现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3年
以下,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
朝野立委提案修法加重酒驾刑责,例如将酒驾未肇事的刑责,改为3年以下或1年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等;因而致人于死的法定刑,纳入死刑、无期徒刑,并非只有现行规定的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并案审查朝野立委所提,攸关酒驾未肇事、肇事致人伤亡刑
责的刑法第185之3条条文修正草案等案;法务部次长蔡碧仲、司法院副秘书长周占春等人
列席。
根据现行刑法185-3条规定,驾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
达0.05%以上,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
经在场立委与官员2小时左右的讨论后,通过国民党立委叶毓兰等人所提修正动议,将现
行酒驾未肇事的刑责,从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的规定,改为3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酒驾肇事致人于死或致重伤者,不论初犯或再犯,在场立委与官员达成共识,维持现
行刑度,但增订得并科罚金的规定。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因而致人于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
罚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曾犯本条或陆海空军刑法第54条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或经缓起诉
处分确定,于10年内再犯第1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
金。”
此外,委会员审查时也通过5项附带决议,包括法务部应会同交通部、卫生福利部等相关
部会,参酌日本酒驾防制经验,积极研议并推动有效的酒驾社会连带防制措施,以保障国
人生命安全等。全案不须交由党团协商。(编辑:苏龙麒)1110121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01210099.aspx
备注:
看标题就够了
再次打假球,最轻的刑责不改是想骗幼稚园吗
尤其初犯不管有没有肇事就该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