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要怎样修法处理酒驾?

楼主: poggssi (冠军车手321)   2021-12-29 14:37:10
虽然大家都说要修法处理酒驾,但总不能说空的,我把与酒驾相关比较重要的条文列出来,
想讨论的麻烦给我说说要修什么法,修哪一条、修成怎样?
 
行政法部分
道交35条
第1项:
汽机车驾驶人,驾驶汽机车经测试检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机车驾驶人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
上九万元以下罚锾,汽车驾驶人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锾,并均当场移置保管
该汽机车及吊扣其驾驶执照一年至二年;附载未满十二岁儿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伤者,并吊
扣其驾驶执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一、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
二、吸食毒品、迷幻药、麻醉药品及其相类似之管制药品。
 
 
第2项:
汽车驾驶人有前项应受吊扣情形时,驾驶营业大客车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因而肇事且附载
有未满十二岁儿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驾驶执照期间加倍处分。
 
 
第3项:
本条例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条文施行之日起,汽机车驾驶人于五年内第二
次违反第一项规定者,依其驾驶车辆分别依第一项所定罚锾最高额处罚之,第三次以上者按
前次违反本项所处罚锾金额加罚新台币九万元,并均应当场移置保管该汽机车、吊销其驾驶
执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如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第4项:
汽机车驾驶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十八万元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该汽机车、
吊销其驾驶执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如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
不得再考领:
一、驾驶汽机车行经警察机关设有告示执行第一项测试检定之处所,不依指示停车接受稽查

二、拒绝接受第一项测试之检定。
 
 
第5项:
本条例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条文施行之日起,汽机车驾驶人于五年内第二
次违反第四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三十六万元罚锾,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违反本项所处罚锾金
额加罚新台币十八万元,并均应当场移置保管该汽机车、吊销其驾驶执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
全讲习;如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并不得再考领。
 
 
第6项:
汽机车驾驶人肇事拒绝接受或肇事无法实施第一项测试之检定者,应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
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将其强制移由受委托医疗或检验机构对其实施血液或其他检体之
采样及测试检定
 
 
第7项:
汽机车所有人,明知汽机车驾驶人有第一项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驾驶者,依第一项规定之
罚锾处罚,并吊扣该汽机车牌照三个月。
 
 
第8项:
汽机车驾驶人,驾驶汽机车经测试检定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
精浓度达百分之零点零五以上,年满十八岁之同车乘客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
。但年满七十岁、心智障碍或汽车运输业之乘客,不在此限。
 
 
第9项:
汽机车驾驶人有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情形,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得依行政罚法第七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没入该车辆。
第10项:
汽机车驾驶人有第一项、第三项或第四项之情形,同时违反刑事法律者,经移置保管汽机车
之领回,不受第八十五条之二第二项,应同时检附缴纳罚锾收据之限制
第11项:
前项汽机车驾驶人,经裁判确定处以罚金低于第九十二条第四项所订最低罚锾基准规定者,
应依本条例裁决缴纳不足最低罚锾之部分。
 
第67条
第1项: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之二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
后段、第四项后段、第五项后段、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
二条第四项后段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终身不得考领驾驶执照。但有第六十七条之一所定情
形者,不在此限。
 
 
第2项: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前段、第四项前
段、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后
段、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前段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三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汽车驾驶人驾
驶营业大客车,曾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四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依
第三十五条第五项前段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五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第3项:
汽车驾驶人,曾依本条例其他各条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一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第4项: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二项及前项规定吊销驾驶执照,不得考领驾驶执照期间计达六年以上者
,终身不得考领驾驶执照。但有第六十七条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5项: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三十五条规定吊销驾驶执照,未依规定完成酒驾防制教育或酒瘾治疗,
不得申请考领驾驶执照。
 
 
第6项:
前项酒驾防制教育及酒瘾治疗之实施对象、教育或治疗实施机构、方式、费用收取、完成酒
驾防制教育及酒瘾治疗之认定标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会商卫生福利部定之

 
 
第7项:
第一项至第四项不得考领驾驶执照规定,于汽车驾驶人系无驾驶执照驾车者,亦适用之。
 
第8项:
汽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吊扣驾驶执照处分,于汽车驾驶人系无驾驶执照驾车者,
在所规定最长吊扣期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第67-1条
第1项:
前条第一项及第四项规定情形,符合特定条件,得于下列各款所定期间后,向
公路主管机关申请考领驾驶执照: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处分人经吊销驾驶执照处分执行已逾十二年。
二、肇事致人重伤案件,受处分人经吊销驾驶执照处分执行已逾十年。
三、肇事致人受伤案件,受处分人经吊销驾驶执照处分执行已逾八年。
四、其他案件,受处分人经吊销驾驶执照处分执行已逾六年。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