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经新闻说了
法官是吴佳桦
是大法官吴陈镮的女儿
简单来说
这位法官觉得这件案子中
配偶权本身并没有被侵犯
因为现在通奸都除罪化了
配偶权在这个潮流下
是讲究配偶双方平等自主
而不是透过国家机器维护婚姻完善
所以除非是人家强娶强嫁
不然应该都不算直接侵害配偶权
但是因为配偶权衍生出来的法益有没有被侵犯呢
这件事情就不知道了
法官有认真讨论这一段
他先问原告你到底被侵犯了啥
原告肯定的说侵害配偶权
说配偶权==夫妻共同圆满生活OOXX
但是法官觉得夫妻共同圆满生活OOXX不是配偶权
那个应该是配偶权衍生出来的法益
然后你原告也有请律师
应该知道自己在共三小
所以法官也不能帮你多做解释
你都说你要告人家侵害配偶权了
那就只能针对你配偶权有没有被侵犯来讨论
但是配偶权!=配偶权衍生出来的法益
所以自然就败诉GG
不是不能理解这种概念啦
比如说你老板欠你薪水
结果你去告他侵害工作权
这个99.87%会败诉
只是以前通奸没有除罪化
这种东西混在一起当作撒尿牛丸会不清不楚
现在有了这个判例
那么之后配偶权的法益应该有什么
就会比较清楚
至于这种文字游戏是不是文组专用?
拜托
强者我朋友一堆竹科GG爆肝王
不少都有小三四五
这些理组渣男对这种文字游戏可是熟悉的很
如何玩火不烧身是他们的强项
谁说理组不懂法律的....
※ 引述《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之铭言:
: 各位想太多了 纯粹记者搞错重点而已
: https://reurl.cc/mvWWq9
: 对于“配偶权”目前主流观点有二:
: 1.“配偶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 2.“配偶权”不是人格权,仅属于身分法益
: 原告依据观点1 搭配民法184之前半为基础 请求被告赔偿
: 民法184前半“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 但因为刑法废除通奸罪
: 该法官因而推论“配偶权”不是权利 不属于人格权
: 不适用民法184前半 所以请求无据
: 换句话说 该法官观点为2
: 因此应该是搭配民法184后半为基础 请求被告赔偿
: 民法184后半“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 差别在于此处不管权利是否受侵害 只考虑利益是否受损
: 也因此较严苛 需要被告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使原告受害才适用
: 而“身分法益”正是利益的一种
: 白话就是
: 原告律师的观点和该法官不同 导致法条引用认知有所差异
: 只能自认倒楣 上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