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性工作者不满服务超时报警
男生构成强奸罪或被判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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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一名21岁朱姓男子,早前被48岁牛姓女子主动搭讪询问是否需要“泄火”,双方
议价后达成共识,以20分钟为限。岂料男大学生在性交易过程中严重“超时”,牛姓女子
不停催促但遭到拒绝,更被男生痛殴数拳,牛妇生气下报警求助,双方被捕。案件值得关
注的地方是,男方因行为构成强奸罪,将面临3年到10年的刑期,律师指第21分钟起已算
强奸。
网易号“微法官”12月22日发表题为“男学生嫖娼时间太长,48岁女子报警,律师认为第
21分钟起算强奸”的特别案例,并分析案件。文中提到,朱姓男大学生与牛姓女子以人民
币50元(约60元)达成协议,双方约定20分钟内完成。
由于因为年少气盛,朱男到了20分钟,仍未与牛妇完成性行为。牛妇为了接下一单生意,
不停催促朱男,说一般人都是5分钟就“结束了”,结果朱男不仅严重超时,花的时间都
足够她接5单生意。
不过,年少气盛的朱男正好在兴头上,把牛妇的说话当耳边风,继续沉醉在床事中。牛女
见催促无效,当即拒绝继续发生性行为,朱姓男生勃然大怒,当场痛殴女方数拳,并强行
继续发生性关系,直到又过20分钟才结束,牛妇备感委屈立即报警,并前往医院验伤。
根据内地治安处罚法第66条,朱男以金钱交换性行为,而牛妇为了50元钱出卖身体,两人
的行为属于卖淫和嫖娼,双双被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约6,000港元)。
案中有案,律师指出,朱男殴打牛妇的行为,已经涉犯故意伤害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强行继续发生性行为的部分,则构成“强奸罪”,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责。
至于强奸罪,律师分析案件时指出,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思可以随时改变,尽管
双方前20分钟发生性关系属于违法卖淫行为,须接受行政处罚,但当女方提出不愿继续性
行为时,男方已经失去与之继续发生性关系的正当理由,所以即使女方是性工作者,其性
自由和性权利依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过,因为本案因两人嫖娼而起,牛妇对强奸案的
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朱男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