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处分诈骗集团、惯窃等罪犯强制工作 大法官

楼主: yaya (喔耶比)   2021-12-10 23:45:47
1.媒体来源: 公视新闻
2.记者署名: 梁骏乐
3.完整新闻标题:
处分诈骗集团、惯窃等罪犯强制工作 大法官宣示违宪
4.完整新闻内文:
针对诈骗集团、惯窃等习惯“走偏门”的罪犯,现有法律设计了一套“强制工作”的制度
,以协助这些人获得一技之长,但“抗议天王”柯赐海和数名法官等人质疑制度违宪。大
法官同时也是司法院长许宗力今作出释字第812号解释,宣布相关法条违反比例原则、明
显区隔原则,与宪法中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合,裁定违宪,即日失效。
《刑法》第90条、《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以及《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都有刑前或
刑后强制工作的相关规定,总计有4位法院法庭(法官)提出共5件声请案、32位民众提出
共34件声请案,他们主张上述相关条例违宪。
刑法第90条:
有犯罪之习惯或因游荡或懒惰成习而犯罪者,于刑之执行前,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
前项之处分期间为三年。但执行满一年六月后,认无继续执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处分
之执行。
执行期间届满前,认为有延长之必要者,法院得许可延长之,其延长之期间不得逾一年六
月,并以一次为限。
今天大法官许宗力表示,相关条例违反《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违反《宪法》明显区隔
原则之要求,以及与《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宣布即日失效。
另外自今(10)日起,确定终局裁判所宣告之强制工作,尚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者,应免
予执行;受处分人应另执行徒刑者,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检察官指挥执行徒刑之日止,
其在原劳动场所等候执行徒刑之期间,应算入执行徒刑之期间。
大法官许宗力以《刑法》第90条“有犯罪之习惯或因游荡或懒惰成习而犯罪者”强制工作
一律3年为例,他指犯罪特别预防的目的与手,并不应该只有不下于徒刑的强制工作为之

许宗力又表示,强制工作后再服徒刑,“于刑满出狱时极可能已荒废生疏,致使强制工作
协助受处分人复归社会之功能大为降低甚或难以发挥”,有违强制工作手段之必要性。
另外,“强制工作之处分期间一律为3年”的规定,大法官许宗力说:“不问受处分人犯
罪行为之型态与情节轻重,一律令强制工作3年,就其所欲达成之目的而言,显非对受处
分人侵害最小之必要手段。”有违比例原则。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5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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