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ad5566 (用屁股想也知道)》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PYrQRXI.jpg
: https://i.imgur.com/mh3fvXM.jpg
: 当初对于老百姓们情绪性的不实言论
: 政府大动作提告以示清白
: 被奉为打击假消息
: 如今 土条只是要处长小心说每一句话 因为都将成为呈堂供证
: 就被冠上恐吓之嫌
: 请问兴讼不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吗
: 为何两者有这么大的区别
: 法律俗不太懂 有卦吗
随便Google都知道根本不构成恐吓罪
https://reurl.cc/n5Ml5v
三、合法的权利主张、扬言提告,都不算是“恶害”通知
但是,扬言提告、寄律师函、存证信函、上警局讲、上法院讲,都不算是“恶害”通知,
即使因此心生恐惧(怕上法院、怕被法院查封房子),因为是合法权利的主张,也不能说
是“恶害”通知,不成立恐吓罪。
实务见解像是:
(一)台湾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901号刑事判决:“次按,刑法第305条所规定之以加害
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之恐吓危害安全罪,必以
‘不法’之恶害通知他人,方足当之,若以正当合法之事通知他人,虽他人心生畏惧,亦
不能成立本罪;又行为人所通知之恶害须为行为人所能左右控制,且在客观上,一般人均
认为足以对人构成危害者,方相当本罪之恐吓行为,故行为人所为之有害通知,是否构成
刑法第305条之罪,应审酌个案主、客观全盘情形为断,不得仅凭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
即据以认定其是否构成该罪。”
(二)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决102年度上诉字第543号:“(六)、再者,揆诸萧进
惠(并萧锦川)前揭原始话语,虽夹杂‘恁爸’字词,声调高昂,口气不善,态势凌人,
兼有以手指戳触陈浩永头部之冒犯举止,然其余话语内容,不外不满○影公司所发公告不
利于○联公司之内容,苟有若何之不利通知或扬言者,谅祇‘律师函你们马上就会收到’
、‘没关系?他要告我,恁爸也可以告他。你发这什么文?经销商怎样?’等语,但此系
循法律途径解决之意,并无不当,核其确约一周后即行递状对○影公司负责人许朝贵提出
加重诽谤告诉,……实难认萧进惠对陈浩永恫以何等加诸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恶害
通知。”
四、结论
因此,恐吓罪的要件,限于“恶害”通知,合法的权利主张,不会成立恐吓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