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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逆转!指证老师下体有痣“却不见了” 更二审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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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15:17 联合报 / 记者白锡铿/台中即时报导
女子“小凤”指控在就读小学时,于1999年至2001年间,遭补习班黄姓老师多次猥亵、性
侵害,直到2012年还遭黄电话騒扰,才提起告诉,一审、二审、更一审分别将黄判刑12年
、9年、9年,黄不服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更二审以小凤指证黄下体有痣,但鉴定结果却
下体无痣,而处女膜破裂是因骑脚踏车,合议庭认小凤等证人指证有瑕疵,全案大逆转,
改判黄男无罪。检察官可上诉。
小凤在警询时,证称“我一直都没有跟我爸妈讲这件事,直到我2012年12月跟我男朋友正
式交往后,老师一直(用)没有来电显示打电话给我,我一直没有接,我男朋友问我怎么
回事,我才一五一十的讲给我男朋友听,我男朋友听了之后就替我抱屈,跟我爸爸讲 ”
。
检察官侦查时,小凤证称“因为我在2012年12月有交到一位男朋友,老师还是一直骚扰我
,最后我男朋友才告诉我父亲,我才出面报警处理”。
判决书指出,黄男于1999至2001年间,在国小担任教师,课后开设补习班,而被害女小凤
就读该小学,小四至小五期间,于1999年10月至2001年间,即921大地震后在黄开设的补
习班补习,惨遭黄男猥亵、性侵害。
被害人小凤长大后,于2012年12月间,结交男友后,黄男多次以未显示来电号码之方式拨
打电话予她,经她男友查觉有异而追问,她始说出原委,男友遂告诉她的父亲,由她父亲
带着她于2013年4月1日报警究办。
法官审酌黄男为人师表,本应力求传道授业,为学生楷模,却为逞一己私欲,枉为人师,
违反人伦分际,藉教师身分之便,违反被害人意愿,性侵被害人,严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健
康。一审将黄男判刑12年、二审判刑9年、更一审判刑9年。黄男不服提起上诉。
更二审审理时,黄男否认强制猥亵及强制性交犯行,辩称“由小凤从不能按时完成作业,
到作业有显著进步,其中数学科成绩于88年度上学期为73分,进步到下学期86分,如小凤
遭他性侵猥亵,实无可能成绩进步;且小凤曾拿毕业留言簿给他签名,并于毕业时赠送微
笑图样的杯子作为礼物,若他对小凤为可怕犯行,造成小凤创伤,小凤不可能将留言簿给
他签名及赠送杯子”。
黄男又称“我因与小凤于2010年后,曾在汽车旅馆为性交行为,发生婚外不伦纪录,有把
柄在小凤手上,小凤银行帐户没有钱,且小凤当时男友有前科,仅担任美发师,两人有负
债,邻居甚至说小凤将我当成提款机”。
更二审以小凤在警询、侦讯遭黄男指侵、或为黄男口交所陈述时间、次数等陈述前后不一
,多有瑕疵。且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前,小凤的父母就到相关证人家中找过谈论本件事情,
则相关证人不无可能遭到小凤父母影响,而为不利于黄男陈述。证言既有受到污染可能,
则可信度偏低,
法官询问小凤“妳的处女膜是因为什么原因破裂的,妳还记得吗?”小凤回称“骑脚踏车
”,法官再问“是不是遭黄男指侵所造成?”,小凤沉默未答,而医师认为可能是运动伤
害造成。
此外,小凤指证在她就读国小时,曾经看过黄男下体有痣,并以黄男于原审审理中虽经勘
验结果,性器上已无痣存在,且指在多年后的2014年间,她所指位于黄男睾丸上的痣业经
淡化、消失,亦非不可能发生。
但台中荣民总医院、卫生福利部彰化医院卫教资料所载“在成长的过程中,有些痣的颜色
可能不变,但多数一开始像雀斑一样平,随着年龄的增加而慢慢变大、变凸、颜色变淡、
甚至长出毛发,最后逐渐消失(平均50年)”。
依台中荣民总医院、卫生福利部彰化医院卫教资料所示,痣消失的期间平均为50年之久,
而黄男迄今仍未满50岁,依经验及论理法则,该痣应仍存在于黄男下体上,且小凤既称小
时看不太清楚,长大后才清楚,则倘小凤长大后与黄男合意为性行为时见到,该痣于2012
年至2013年间仍然存在,然经台中荣民总医院2014年6月20日鉴定,确认黄男性器官外观
上无痣。
更二审合议庭认定小凤证词有瑕疵,原审未予详查,仅以证人小凤、小凤的父亲及男友、
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即遽认黄男连续强制猥亵与强制性交的行为与故意,认定黄男上诉有
理由,改判黄男无罪。检察官可上诉。
备注:
2010还吃人家+9的女友 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