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爽大使在第76届联大六委“危害人类罪”议题下的发言
危害人类罪是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中方支持依法予以防止和惩治,以实现公平与正义,促进和平与安全。
2019年,国际法委员会提出《防止及惩治危害人类罪条款草案》,并建议在《条款草案》基础上拟订一项公约。 中方感谢委员会和特别报告员付出的辛勤努力,同时认为制订公约是一项重大系统工程,牵涉方方面面,应秉持负责任态度,充分开展民主讨论。 在此,我想着重强调以下两点:
第一,制订公约应以国家实践和国际共识为基础。 目前,对于危害人类罪定义,各方仍观点不一。 对于危害人类罪的适用,各方仍没有广泛、统一的国家实践。 《条款草案》中关于危害人类罪定义的条款基本照搬《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而《罗马规约》并非普遍性国际条约,超过三分之一的联合国会员国迄未参加该项条约。 危害人类罪还涉及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和普遍管辖权等敏感问题,国际社会对这些问题亦存重大分歧,远未达成共识。 在没有充分国家实践、没有普遍缔约意愿的情形下,不应仓促启动危害人类罪的国际立法进程。
第二,制订公约应以国际互信与务实合作为保障。 近年来,个别国家出于政治目的,任意给别的国家贴上实施“危害人类罪”的标签,并大肆炒作。 这些国家一方面借法律之名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另一方面对自身所犯严重国际罪行却视而不见,在打击有罪不罚方面采取双重标准。 此外,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围绕有关危害人类罪案件任意扩大管辖权,引发争议,令人忧虑。 上述做法将严肃的法律问题政治化,损害国际社会互信与合作。 没有团结一致、密切协作的氛围,危害人类罪国际立法进程恐难启动。 即使启动,也难以持续。
主席女士,
中方认为,当前形势下,围绕危害人类罪制订公约的时机尚不成熟,不应强行推动有关国际立法进程,否则欲速则不达,甚至削弱国际社会合作打击危害人类罪的共同意愿。
中方支持在联大六委框架下,围绕危害人类罪问题继续开展讨论,但不应默认启动国际立法进程的前提,不应默认时间表和路线图。 各方可加强信息分享、充分交换意见,进一步梳理、分析和积累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国家实践,在此基础上务实探讨制订公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逐步凝聚政治意愿、积累国际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