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老绿男搞不清楚言论自由的分界?

楼主: OnlyRD (里巷人)   2021-10-03 06:04:35
宪法第11条:“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宪法第22条:“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
大法官于释字第603号解释,“隐私权虽非宪法明文列举之权利,惟基于人性尊严与个人
主体性之维护及人格发展之完整,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秘密空间免于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
自主控制,隐私权乃为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而受宪法第22条所保障。”
所以表演应该算在出版里面,受言论自由的保障,但是“跟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一样也
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
也就是你要表演,但牟利的方式是揭人隐私,就是违反了中华民国宪法。
老绿男是不是连“宪法”都看不懂?无限上纲表演的言论自由?
你要拿别人隐私当表演,根据宪法本来就要得到他人的同意,东区德愿意拿自己的屌开玩
笑,那是他屌,干别人屁事?客家人梗拿来开玩笑,是隐私吗?还是妨碍社会秩序?
还在问犯哪条法?犯宪法啊!连这么基本的事情都搞不懂,是不是有点好笑?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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