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UDN
2.记者署名:记者王宏舜、林孟洁
3.完整新闻标题:桃园地院奇葩法官“裁定夹抱怨文” 司法院:不宜
4.完整新闻内文:桃园地方法院继发生法官蔡政佑检举曾姓女法官外遇闹乌龙、法官曾雨明
“拿铁棒敲自己头”勘验凶器而登上新闻后,今再传出法官徐汉堂在一件定受刑人应执行刑
的裁定中,却夹带“就算是达到夜以继日拼命工作之程度,大约只是换来乡民各种笑骂并嘲
讽司法信任度低落而已”的抱怨文。司法院表示,裁判是法官行使司法权的结论,应该针对
法律及事实进行说明,不宜有与案件事实、法律无关的论述。
男子郑暐霖因犯妨害公务罪遭判拘役50日,另案犯伤害罪分别遭处拘役55日与50日,后案应
执行拘役90日。桃园地检署检察官声请两案定应执行刑, 法官徐汉堂裁定应执行120日,得
易科罚金。
司法院去年5月间的院会通过刑事诉讼法第477条的修正案,为保障受刑人的陈述意见权及检
察官、受刑人的救济权,明定检察官声请法院定应执行刑时,须以声请书缮本通知受刑人,
且法院原则上应予受刑人以言词或书面陈述意见之机会,并应记载定应执行刑审酌事项。条
文待立法院审议。
但徐汉堂在裁定书中,却冒出“要每个案件都处理得又快又好,就必须牺牲法官及配合同仁
的健康及生活,但如此牺牲就算是达到夜以继日拼命工作之程度,大约只是换来乡民各种笑
骂并嘲讽司法信任度低落而已,法官之名声、薪水、尊严并不会因此有丝毫之增加,所以本
院认为,在上班及加班时间认真处理案件,就是法院负担之极限。”
徐在写到“再考虑到本院每月刑事案件之数量,总稳居全国第一,为本院长期办案于职权所
详知之事,定执行刑案件在实务上又是列属最速件,所以在力能负担之前提下,妥速作成裁
判之程序利益较高,给予受刑人陈述意见机会的程序利益,原则上应稍为退让(仍应有例外
情形,如定刑结果对受刑人之影响是多年之有期徒刑)。”
因此,徐汉堂称定应执行刑的结果,“对受刑人之影响较轻”,因此没有必要给郑暐霖陈述
意见机会的,迳为裁判。本件裁定9月27日出炉后,因裁定书中夹带法官的“抱怨文”,检
察官群组疯传。
徐汉堂原是律师,2016年转任法官。被形容为“逃院”的桃园地院案件量相当大,2019年特
地成立“积案清理小组”,徐也是4名成员之一。
司法院表示,若当事人对理由不服,可提抗告;是否需要评鉴,由桃园地院院长决定。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86563
6.备注:
看了各家新闻,关于此事件的报导都在带风向,内文都夹杂一些与本事件无关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