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lssddaa (暱称)》之铭言:
: 五倍券印刷尚未招标,已经印好在分装了。所谓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采购法在
: 民进党政府眼里是装饰品吗!
: 苏院长坚持要以“五倍券”来代替现金,多出20多亿的行政成本不讲,现在来程序正义也
: 不顾吗!明明政府公开招标资讯都还没有五倍券印刷的标案,但是实体票券已经印好,并
: 且从昨天(9/14)开始包括“北监、新竹监、桃女监、八德外役监”等从昨天开始就已经
: 开始分装了;事实就是招标尚未公开,实品已经印刷完毕。人民的纳税钱这样用,要问采
: 购法在民进党政府眼里仅供参考?
: 根据日前 朱学恒的阿宅万事通事务所公布的公文,从9/14开始要分装五倍券,而据办公
: 室询问法务部,证实各监狱已经开始分装。但查遍经济部及全中华民国政府公开标案,就
: 是不见“振兴券”的印刷发包,连各地方政府都已经在做相关招标作业,唯独“五倍券”
: 连招标都还没,去年“三倍券”也有公开招标、决标,政府应当做的采购流程,今年连演
: 都懒了?
: 再者,公共工程委员会另有规定,巨额采购超过一亿元以上,其公告期需要至少28天。即
: 便是紧急采购,不可能也不应该出现未招标、已执行的状况。请民进党政府向国人说明清
: 楚,法令能够无视到这种程度吗!
: 国人当初期待的是发现金,发现金就能避免行政成本的浪费,以及相关招标、采购的限制
: 。民进党政府执意要印券、发券,却又不愿意遵守采购法相关规定。过去在野最喜欢讲“
: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违反采购法“未发包已完成”难道就是民进党政府的
: 程序正义?明明能够提早准备,却不敢公开接受检验,坚持印票券,就别把黑锅甩给基层
: 公务人员!
: #没有招标文件 #没有公告期限 #票券已经印好
: #现正分装中 就。很。扯。
: https://reurl.cc/l509Wd
: https://reurl.cc/r1aQqZ
: https://reurl.cc/1og2VX
: https://reurl.cc/Gbdo6v
: 没有招标、采购
: 已经在包装了
: magic~~
呃...
首先
先看看三倍券吧
https://0rz.tw/Pgf10
决标公告
大家可以看看下面的历程
也是没有招标公告
就直接下决标公告了
可是呢
请大家看一下限制性招标的理由
第22条第1项第3款
第 22 条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采限制性招标:
三、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致无法以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适时办理,且确有必要者
。
好
先姑且不论用这款法条的适法性OK不OK
政府采购法本来就允许在不可预见的紧急事故下
直接可以办理招标
甚至允许排除一些程序
适法性上面是能够被允许的
但是这里是三倍券的问题
看起来应该是直接找中央印制厂来议价
就照价决标给他
但是 安西教练曾经说过
左手只是辅助的工具
这个东西就要再讨论一个本质性的问题
也是比较技术层次的问题
叫做紧急采购
(以下有点技术性 不喜者可以直接跳过)
其实第22-1-3只是跟你说可以这样玩
但是详细一点的规则
还是要看看一些作业规定跟其他办法等等
这里可能要请大家去看一个规定
机关依政府采购法第105条第1项第2款
办理紧急采购作业范例
https://www.law.gov.taipei/bidnet/upload/news/202003263616ct6dep.doc
基本上紧急采购要依据这里的玩法来玩
不然基本上很难办
针对洪委座的一些疑问
上面应该都能够找到答案
就来对一下办法规定吧
1.但查遍经济部及全中华民国政府公开标案,就是不见“振兴券”的印刷发包,
连各地方政府都已经在做相关招标作业,唯独“五倍券”连招标都还没,
去年“三倍券”也有公开招标、决标,政府应当做的采购流程,今年连演都懒了?
首先 从三倍券来说 三倍券原则上也没有招标就直接决标了
这个上面的公告连结里面可以找到资料
回到5倍
再看看规则附表资料
紧急采购在签准之后可以免除附表的一些程序
首先公开招标就可以直接签准免公开
决标的话
目前还没有找到决标公告
有可能是忘了上还是还没上
但是决标公告不能免
作业范例 伍 七有明文规定
这里确实有不足之处
2.再者,公共工程委员会另有规定,巨额采购超过一亿元以上,其公告期需要至少28天。
即便是紧急采购,不可能也不应该出现未招标、已执行的状况。
请民进党政府向国人说明清楚,法令能够无视到这种程度吗!
回到刚刚办法
伍 一
机关办理紧急采购,其开标作业之弹性处理,视首长核准文件载明不适用之条文而
定。例如缩短等标期;厂商家数不受限制;得补正投标文件内容;或得不通知投标厂商到
场开标。
这里本来签准之后也是可以排除等标期或是缩短等标期规定
如果直接用议价方式办理
根本没有等标期问题
这里的说法有点牵强
先说结论
我还是先重申
不去论紧急采购的法条援引是否恰当
但是当机关认定是紧急采购的时候
是可以排除采购法的一些相关规定
如果真的要按部就班来的话
紧急就变得不紧急了
应该是这样说
紧急采购算是采购的一种特例
因为紧急(紧急也有一定的定义)
所以买一些东西或是座一些事情的时候
要有一点弹性才能够即时的去面对紧急事故造成的危害
进而去防止危害的扩大
如果只是单纯从采购法来看
这些程序会变得有点怪
甚至觉得有违法或是不好的情事
但是这也是权衡之下的产物
紧急也不是意味可以乱搞乱来
还是有一定的游戏规则来玩
题外话
听说审计单位很喜欢来稽核这种案件XD
不知道有没有先进可以证实一下
以上
一点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