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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电退休员工告赢公司 “夜点费”应列入工资计算退休金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台电苗栗区营业处8名资深员工在职时采24小时三班制轮值,
退休后却发现台电未将“夜点费”列入工资计算,导致少领到退休金,具状求偿,要求台
电补足退休金差额;高等法院认定,夜点费是台电轮值人员常态提供劳务可经常取得的对
价,符合“劳务对价性”和“经常性给与”的要件,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判台电应给付
8人退休金差额共102万余元,全案确定。
判决指出,8名员工分别自2015年、2016年、2018年、2019年退休,年资均超过40年,年
资最长者为45年,任职台电期间,均采24小时轮班制,依照日班、小夜班和大夜班三班制
轮值,每个班次工作性质、地点相同,仅服勤时间不一。
黄姓退休员工主张,台电会发给台电会依照他们轮值的大、小夜班时段及次数发给夜点费
,而且必须实际轮班才能领取,因此夜点费属于经常性给付,应列入工资计算其退休金才
对,但台电核发退休金未将夜点费列入计算,导致8人分别少领5万余元至22万余元退休金
,诉请台电应补足退休金差额共102万多元。
台电指称,夜点费制度源于早年为照顾夜间员工体力消耗与负,原本以准备食物由员工自
行取用,后来演变为发放现金,其性质是餐食、点心费的“恩惠性给与”,并非值班人员
提供劳务给付的对价,不具劳务对价性,而且值班人员每月领取点费金额并不固定,不是
“经常性给与”,不应列入平均工资计算退休金。
高等法院支持一审见解认为,夜点费是否属于工资,应判断是否具备劳工因提供劳务而由
雇主获致对价的“劳务对价性”,及有无于固定常态工作中可取得、而与有制度上的“经
常性给与”要件。
高院认为,黄等8人任职台电期间轮值大、小夜班为常态性的工作型态,且每次轮值即可
获得固定数额的夜点费,此夜点费已属于轮值工作可取得的给与,制度上具有经常性,因
此夜点费属于工资性质,判台电应支付8人共102万多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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