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法律人 进来喔 刑法130条 废弛职务酿灾罪

楼主: Acalanatha (不动明王)   2021-06-18 19:34:55
※ 引述《Zoro777 (快乐会传染^^)》之铭言:
: 刑130 废弛职务酿灾罪
: 条文:“公务员废弛职务酿成灾害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知道 本 中华民国 自开国至今 百年以来 从来都没有人被这条罪定罪过
: 那请问一下阿
: 假设今天有一个政府官员
: 因为没有做会议纪录 (废弛职务:应做会议纪录而未做会议纪录)
: 然后该次会议该做的评估报告也都没有
: 决策影响分析、参与人员意见 通通都没有 (废弛职务)
: 就这样胡乱决策了一番
: 而该决策致使我国伤亡惨重,对国计民生造成重大实害,
: 不管是在国民的生命上或经济上,均造成非常重大的损失(酿灾)
: 请问该名官员会构成本罪吗!?
: 因而在中华民国的法律史上 青史留名吗!?
: 还是因为过去都不曾有过本罪的适用
: 所以真的要用 还真的没人知道怎么用
: 纯粹只是写在法条上 写好玩的 只为了形塑我国是进步国家的假象
最高法院三十年台上字第二八九八号判例:“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酿成灾害罪,以(公务
员)对于某种灾害有预防或遏止职务之公务员,废弛其职务,不为预防或遏止,以致酿成
灾害,为其成立要件,若不合于所列要件,即难谓为应构成该条罪名”。
刑法第15条规定:“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
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同。(第2项)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
生之义务。”
刑法第13条第2项:“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
者,已故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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