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原厂授权书是要干嘛 ?

楼主: cccwei (超级喜欢郭泓志)   2021-06-03 08:21:59
※ 引述《ntlutw (Louis888)》之铭言:
: 郭董只是单纯地买疫苗, 不是要代工或是当代理商吧 ? 所以要原厂授权书干嘛 ?
: 陈时中强调, 为何要有原厂授权书 ? 就是要证明, 卖方有东西要卖给我们 ?
: 这叫原厂授权书吗 ? 原厂只会授权经销或代工吧 ? 买卖要什么授权 ?
: 证明卖方有东西要卖给我们 ? 这不就是买卖合约的内容 ?
: 买卖合约不就是证明卖方有东西要卖给我们 ? 不然签个鬼合约 ?
: 党真的没有懂国际贸易的人吗 ? 有没有八卦 ?
我曾在药厂做药证相关工作,这篇文章主要是回复友人转贴翁xx那篇似是而非的文章,顺
手贴上来。
药品上市一般是走药证申请,经过主管机关查验登记后上市的药品,其疗效、品质、安全
性已受肯定。若非药厂故意隐瞒严重副作用或制造上之瑕疵,否则很难向药厂求偿,也因
此有药害救济制度出现。药害救济制度针对合法使用药品却产生预期外不良反应的状况。
实务上大概有50%以上都是SJS症候群。
紧急授权又是怎么回事?药事法第48-2授权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因紧急公共卫生之需要,可
以不经正常查验登记程序直接专案使用药品,而其审查程序等游戏规则,由中央卫生主管
机关自行订定。紧急授权使用之药品,并非走正式查验登记之管道,而是政府评估利大于
弊之后专案使用,依逻辑来说,药厂的责任还小于正式之查验登记,因为今天避开正式审
查程序的,是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该风险自然该由其承担,否则讲难听一点,你害怕,不
爽可以不要打。紧急授权与否,对药厂来说,根本无所谓赔偿问题。若产生严重不良反应
,多半还是走药害救济制度,因为紧急授权一样是“合法”使用之药品。除非有证据证明
药厂恶意隐瞒或制造出非预期之产品。
再回到郭董进口药品,药事法第48-2条已经清楚说明申请条件与审查程序由中央卫生主管
机关订之,而现在中央说郭董少原厂授权书。若依48-2条与施行细则来看,其实没有原厂
授权书的限制,是卫福部自订的条件。在一般药证审查程序,需要原厂授权书,其作用在
确认申请药商的药品合法来源,若是药商向代理商购买,则该授权书是出具原厂授权代理
商,而代理商与申请药商之间,可用商业合约或代理商出具之声明、授权书替代,以证明
原厂授权之连续性。因此,纵使一般审查程序,也没有规定原厂授权书要直接对申请药商
,更别提药事法48-2条的规定。
能理解卫福部要授权书是为了确认来源无虞,但强迫原厂直接授权郭董,在商业上极不合
理,一般审查程序都无此限制了,紧急授权却紧咬著不放?要确认药品来源,原厂授权书
(给代理商)与代理商出具之证明已足够了。所以说这是不是刁难,公道自在人心。再想
想,今天若是更急迫之状态,若病毒传染力等同COVID-19,死亡率等同SARS,中央一样要
用这套说词来杯葛捐赠者吗?只骗得了外行人啊......
所以疫苗进不来,明显不是法规问题。
而是政治或利益因素吗?我不知道
只是很明显执政党把这两样看得比人命还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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