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ck89115 (nick)》之铭言:
: 指挥中心:
: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 5条,传染病防治政策及计画,包括“预防接
: 种”均是中央主管机关权责;此外,依照“药事法”第 48-2 条规定意
: 旨,制造或输入紧急的疫苗药物,其专案核准权限也属中央主管机关。
: 因此,有关疫苗的取得、分配与接种,均应由中央统筹,并与地方政府
: 密切合作。
: 查了一下
: 传染病防治法 第 5条第2项
: 地方主管机关办理前项第二款事项,必要时,得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支援。
: 传染病防治法 第 5条第3项
: 各级主管机关执行港埠之检疫工作,得委托其他机关(构)或团体办理之。
: 并没有规定非中央不可才能签疫苗合约,甚至可以视情况由地方办理请中央支援,或委托团体。
: 药事法第48-2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专案核准特定药物之制造或输入,不受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之限制:
: 一、为预防、诊治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之疾病,且国内尚无适当药物或合适替代疗法。
: 二、因应紧急公共卫生情事之需要。
: 到底那边可以解释成非中央不可签约采购都要自己来??
: 有什么八卦吗?
传染病防治法 第 5条第1项
中央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主管机关)执
行本法所定事项权责划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机关:
(一)订定传染病防治政策及计画,包括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流行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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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监视、通报、调查、检验、处理、检疫、演习、分级动员、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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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储备防疫药品、器材、防护装备等措施。
(二)监督、指挥、辅导及考核地方主管机关执行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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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略)
(六)其他中央主管机关认有防疫必要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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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刻意遗漏传染病防治法第5条第1项本文 让人很难不怀疑你是恶意带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