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rspicu (.)》之铭言:
: 发票不可能提供这么多非必要资讯吧
: 更大的重点是发票上缴是要求卖方上缴
: 而上缴的消费者购买纪录 也不可能跟消费者对象做实际连结
: 好比说我今天去7-11买东西 开了一张发票
: 这东西当然会成为商家要缴多少税其中一个依凭
: 但这张发票不可能知道是谁买的 拿发票当护航真的很夸张
: 根本完全不同概念跟不同隐私范围 如果你觉得上缴消费者端ok
: 哪天立法要求各大电商上缴消费者顾客每年在电商的购买清单 也不要觉得意外
: 重点是查税是查卖方那端的 要消费端购买纪录做啥?
照这么说电子发票都侵犯人权阿
财政部不但可以帮我对发票
而且发票中奖还可以自动汇到我的户头
所以政府已经从中取得我的个资和消费纪录
为了保障隐私权是不是不要使用电子发票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