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hnps (皮卡~)》之铭言:
: 先附草案全文
: https://reurl.cc/OXZEpX
: 能不能有效防洗钱和抓逃漏税我不知道
: 该法第五条就写了
: 同一人每一年度电子支付金额未达48万元
: 不需要提供交易明细资料
: 简单说这篇就是标题杀人
: 还在跳针买罐饮料的可以先去洗洗睡
: 无聊
唉 不是啊
"前项资料所属期间同一付款方支付金额累计未达新台币四十八万元案件,
电子支付机构于前项规定期限内得仅提供第三条规定之
身分资料及前条第五款、第七款规定之金额累计数。"
所以我买了饮料后,还是要提供个资吧???
只是不会问你买了什么吧???
如果我搞错了,请不要吉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