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玩推特真的要很小心,不然可能毁了一生

楼主: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21-05-07 14:51:33
身为一位键盘检察官
我看完文章后除了替被害人感到好笑又悲哀后,思考这些加害人有没有可能构成强制性交
罪?
刑法第221条第1项规定:“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
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诈欺的方式骗人同意性交,例如本案加害人谎称可以和小模多人运动,骗到被害人大便
的地方,算是强制性交罪的“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吗?
法院实务分成两派,一派认为诈术算“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一派认为诈术不算“违反其
意愿之方法”。
赞成派:
高等法院 100 年侵上诉字第 211 号判决
被告利用A 女渴望与心仪男子相恋心态,即以算命之说,使年仅17岁A 女相信其有心电感
应能力,而违反A 女性自主意愿与之性交,此观A 女于原审中证称:因被告说我不出来的
话,我跟我喜欢的人的感情会归零,就要从头开始, 被告在摸胸及用手指插下体
后才说要心电感应,我有跟被告说不要,但被告当时说这是心电感应,这样我喜欢的人会
感应到,就会喜欢我等语,及被告于检讯坦承:“(是否知道A 女如果知道你根本不会心
电感应,她就不会让你摸她的身体?)我知道。”等语,足见A 女原无与被告发生性行为
或亲密关系之 意思,却因相信被告有心电感应能力,能发功治疗,#始压抑其性自主
决定权,任由被告为性交及猥亵行为,被告亦明知此情,却仍以算命、发功之手段,违反
A 女性自主意愿而与之性交或猥亵,自与本罪所定构成要件相当。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00号判决
刑法第221条第1项规定:“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
方法而为性 交”之强制性交罪,条文中所规定之“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为例示
性质,而以“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则系概括规定 。所谓“违反意愿之方法”而为性
交,并不以类似同条项前段所列举之强暴、胁迫、恐吓或催眠术等方法为必要,祇要行为
人主 观上具备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维护,以任何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为性交者
,均属之,亦即凡足以造成被害人性决定自主 意愿受妨害之任何手段,#如施以诈术或
出之宗教迷信等方法,均与之相当。
反对派: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8号判决
对于男女施用诈术,使陷于错误而同意为性交,行为人无施以强制力 自明,又被诈欺
者之同意固有瑕疵,然就形成决定之心理状态观之,仍本于个人自由意思,并无
违反意愿可言,自不成立强制性交罪。否则,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强制性交罪,应
无不将诈术例示为违反意愿方法之理。同法第229条第1项之诈术性交罪,亦无另定处罚必
要。
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63号判决
若被害人并非遭受具“恐吓性质之欺瞒(例如:利用宗教迷信)”而同意为性交行为,
单纯仅就性交之对价或目的受到欺瞒,则其就法益处分之种类 、方式及范围(即与何人
以何方式为性交行为内容本身)并无误认,进而同意与他人为性交行为,该同意即属有效
,不该当本罪构成要件。详言之,性交之对价及目的仅属被害人是否同意性交之动
机范畴,被害人既然对性交行为内容本身,基于完整认知而决定、同意为性交行为,自应
认此性交行 为“于行为当时并未妨害被害人之意愿”,不该当本罪所谓违反其意愿之
方法而为性交之要件,至于被害人原先预想之动机或期待于行为后未能实现或落空,仍不
能凭此溯及否认被害人于行为时之性决定自由。
我个人认为说得最清楚的判决,也认同的见解是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2年侵上诉字第1106号判决
应特予辨明者,以宗教鬼神之说的灾厄将加于被害人 者,虽属现实上无法证明人力可
得支配实现与否之恶害,但倘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惧,致其性自主意思(意愿)呈现受强
制的心理状态,则仍属广义的“恐吓”型态,为“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的一环,本案
判决所使用的“恐吓”用语即属此义。是本案倘午○○以鬼神之说恐吓甲、乙、丙○
,致其 等心生畏惧,进而达到性交或猥亵之目的,于行为当下,甲 、乙、丙○所接受的
讯息系恐吓,并非诈术,至事后受害人认是“骗局”,但 #仍与不带恐吓性质的所谓“
诈术”有别,应予叙明。
也就是说利用带有恐吓意味的宗教迷信之说,而使人为性交,应该为“其他违反意愿之方
法”的一种,成立强制性交罪。而单纯仅就性交之对价或目的受到欺瞒,没有受到恐吓,
譬如以为性交后就会结婚、交往、给钱,甚至本案的可以跟其他小模多人运动,应该不算
强制性交罪。
不过高等法院都有法官认为“谎称有心电感应”骗人上床也算强制性交了,本案到底会不
会成立强制性交罪,谁知道呢?
https://www.facebook.com/winterrainwinterrainwinterrain/posts/155681869893063
作者: heat0204 (heat)   2021-05-07 14:57:00
除了不肛交就干不到小模 还会阳痿 才算恐吓
作者: kimo6414 (凡人皆有一死)   2021-05-07 15:01:00
哇,你也太认真了xD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5-07 15:10:00
原po就当退下来当律师啊..
作者: doro0202 (Doro)   2021-05-07 15:17:00
你帮未来某个上ptt抄做作业的大学生提供了一篇优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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