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9i1n0g0u4 (茵草冠)》之铭言:
: 身为法律人看到这篇真的很难过
: 法律是社会科学,并不是没有逻辑的领域
: 但法律也不全靠逻辑运作
: 有许多时候是靠价值选择来运作
Ahoy,是我,我冲矢昴啦
我看到你这篇,我更难过
: 看到pog不断拿实务护航自己就觉得
: 不愧是法律人 读书读到没有自己的判断
: 当他人在质疑实务的价值判断
: pog居然拿实务护航自己
他质疑实务的价值判断没有问题啊,问题你有看杰克武士一开始举的例子跟回的文,那他
被嘴真的就刚好而已
第一篇原po在那边说酒驾要一律杀人未遂,杰克武士回文也没引述就在那边“为什么不行
?”
然后后来卢了半天才突然跳一句说,我回的是推文啦
举酒驾的例子又说“跟把石头放在油门上一样”真的是看到我快笑死
好这边不鞭他尸,我就问你说
如果pog自己的判断就等同于实务判断,他为什么不能拿实务的判断来护航自己的说法
那代表他的判断有实务判断撑腰啊,杰克武士有什么?他的“感觉”?
这就像今天我说相对论是错的,因为我觉得光速不是最快的速度,快,还可以更快
然后今天有人回我说,靠北喔你有没有看过爱因斯坦的思考实验啦,不要用感觉的好不好
结果你说你觉得我是对的,因为我有独立思考的感觉,赞啦
至于这个感觉本身对不对,你根本不在乎
: 这不就跟拿传闻证据来补强一样的概念?
嘿,厉害了,传闻例外还真的可以拿来补强呢
“原判决主要依凭卷附符合传闻例外规定而具有证据能力...已足补强上诉人自白犯罪
为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8号刑事判决)
就算没有这篇判决啦,传闻例外也是证据,证据当然可以拿来补强
你要说的是评价为同一性的累积证据,不具有补强证据的适格(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
1256号刑事判决)吧?
: 间接故意规定在刑法13条第2项
: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 简单来说 这条文是废话
: 从文理解释来看
: 二个要件
: 一是预见一是不违本意
: 一、试想DIO虽不愿众多面包不再新鲜,但为追击承太郎教唆议员开车高速行驶于人行道。
: 此案DIO是否无罪?DIO虽预见行人死亡但行人死亡违背其本意,又无过失教唆之态样。
教你个唆咧,你有没有看过第三部那一段啦,那段根本有犯罪支配好吗,他百分百正犯啦
更何况那一部那个状态的人行道要能“自信其不发生”根本违反一般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
: 倘不违本意 改以容忍犯罪发生
: 则交通违规皆可以论以故意杀人
甲咖拜啦就是因为“不违背本意”很抽象,才会发展出用“容任”的标准去检视未必故意
的问题,虽然还是很抽象
我们用白话来说,你在超速、在闯红灯、在违规左转的时候,你用一般的经验法则来判断
就好,你觉得那个在超速、闯红灯、违规左转的人是觉得“啊撞死人没差啦,赞”还是“
啊反正我一定不会撞到人”
正常都是后者好不好
: 回到原本核心问题
: 老实说在法律系的求学过程
: 老师不断塞给你老师的老师、实务、原判例、法理等等法学见解
: 在过程中非常多人会不知不觉被洗脑
: 不懂得怀疑这些过往累积的法学
: 尤其在实务有统一见解之处
: 许多法律人更加深信不疑,以为目前的见解就是真理
甲咖拜啦,97年第5次刑庭决议跟99年第7次刑庭决议每次都被拿出来嘴,这两个是不是实
务统一见解,还不是照样被洗脸洗到靠北
就连大法官解释都会被洗脸,你哪来的实务统一见解就不会被靠北的幻想
: 但法律人真的要走出来
: 并非所有人的价值选择都与法律人相同
: 虽然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是确实需要逻辑运作
: 但在价值选择这块之上,法律人真的没有比较高尚
: 相信pog能懂
我换你的说法,那你也没有比pog高尚,那你哪来的立场批评他
更何况你这段是硬把原本的争议说成“价值选择”,然后再来批评pog的价值选择
讲难听点就是扎稻草人然后狂打他啦
: 法律人毕竟还是很聪明有逻辑
: 只是小圈圈待久真的思考会被限制住
: 有人对法律不满,讨论必是希望修法的方向
这就是最好笑的,你对酒驾低刑度不满,你为什么不去修酒驾的刑度
硬要扭曲未必故意的定义让酒驾变成一律杀人未遂真的是烂到靠北
跟99年第7次刑事庭决议一样烂
跟硬要说李义祥是故意杀人一样烂
: 如果觉得本文不妥pog倒是可以自行举例
: 关于间接故意的例子,想来每个人对其是否是间接故意的看法不同
: 毕竟间接故意的解释事实上就是建立在价值选择之上,事实上是去衡量行为与在预见的情况
: 下与犯罪结果轻重而已
照你的定义,人死亡是犯罪结果最重的,基本上怎么衡量都应该是去偏向人死亡
那我们滑坡一点,过失致死要不要直接删除,以往被论以过失致死的全部都杀人既遂?
: 去看实务 必然是行为目的轻松可达但犯罪结果甚为严重
: 但只有目前酒驾是个例外
喔笑到靠北,违规转弯轻不轻松,闯红灯轻不轻松,违规并排轻不轻松,超速轻不轻松
超轻松好吗,照你的假设这些都超轻松,然后最后都有可能造成多人伤亡
是不是以后我们不开单直接现行犯逮捕最快?
还只有酒驾例外咧
最好笑的是你前面一直要pog跳脱实务,结果现在又要我们去看实务
那你到底是要不要实务,搞得我好乱欸
: 行为目的是为了方便回家
: 但犯罪态样是撞死人
: 然后不算间接故意
酒驾的犯罪态样根本不是撞死人,酒驾(第一款)的犯罪态样就是吹0.25或抽0.05然后开
所谓的动力交通工具而已
第二项前段才是酒驾撞死人,3年以上10年以下好吗?
只要撞死人就应该算间接故意,我还是那句话啦,过失致死要不要删除算了
: 甲面前乙丙排成一线
: 甲对第丙开枪
: 子弹穿透乙的脑袋
: 未击中丙
: 甲没要杀乙,也不希望乙死
: 但乙还是死了
: 这是一杀人未遂一过失致死吗?
: 若是如此 究竟何时成立间接故意?
: 如果乙死亡真的违背本意 难道还会开枪吗?岂不是开枪时乙之死亡不违背本意?
所以你是觉得实务上在看有没有犯罪故意或其他主观要件的时候是直接问他“欸你有没有
想要OOO啦?”是不是?
怎么可能啦,这样搞的话最好会存在故意犯
到头来都是看他的行为态样,综合一切主“客”观因素来判断的
你这个个案里,如果那个地方是只有乙跟丙,然后丙的目标又显著(比如说乙是小屁孩,
丙跟姚明一样高),然后甲又是比如说战勋卓著的狙击手之类的
那他瞄丙尻下去结果子弹乱喷刚好喷到乙,那搞不好还真的成立一杀人未遂一过失致死
你会觉得干太夸张了吧,是因为你根本没有细致处理你举的那个案子里面的每一个元素
: 不要再被实务跟有名的学理家绑架了
: 自己去思考所谓的价值判断
: 也多思考法律专业以外的人的价值判断吧
: 不要唸书唸到走火入魔了
: 法律是社会科学,需要整体社会的价值判断啊
你判断不能唬烂欸,我跟你讲啦,你回去看第一篇内文,然后看杰克武士的回文
你就会知道为什么我会嘴他了啦
大概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