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逻辑就是个笑话而已
整个法条里充满了一堆根本无法定义的东西,
然后自己凭主观去认定符不符合,还常常违反社会多数人的认定,难怪被叫恐龙
随便都可以举几个例子:
1.“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视能。”
什么叫严重减损,视力降到0.3、0.2、0.1?还是完全瞎了才算。
你的严重和我的严重和他的严重,有一样吗?
2.“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义愤两个字怎么定义,你的正义和我的正义有一样吗?
3. 杀人罪、伤害致死怎么认定
你怎么知道犯人有没有杀人犯意
凌虐人,只打手脚,然后丢包在医院,最后死了,这样就算是没有杀人犯意吗?
黑道都会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