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记者署名: 赖于榛
3.完整新闻标题: 跟骚法草案8样态出炉 网络骚扰要求约会均入罪
4.完整新闻内文:
行政院会明天拟讨论“跟踪骚扰防制法”草案,草案明定8种跟踪、骚扰行为样态,将要
求约会、网络骚扰等都纳入规范,违反者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屏东日前发生通讯行女员工遭假车祸真掳杀,不分朝野立委都向政院喊话,盼早日提出跟
骚法草案。行政院政务委员罗秉成近日两度审查内政部所拟的纠缠犯罪防治法草案,草案
名称更动为“跟踪骚扰防制法”,并顺应时势将网络性暴力纳入规范,预计明送行政院会
讨论。
草案参考美日经验,美国加州在西元1989年,曾发生女演员遭疯狂粉丝杀害事件,以及4
起妇女遭前亲密伴侣跟骚后杀害等案件,促使加州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跟追法案;1999年
,日本也发生桶川事件,一女大学生被前男友跟踪骚扰并杀害,遂于次年通过缠扰行为规
制法。
草案依据美日前例,认定跟踪骚扰行为可能源自迷恋、追求(占有)未遂、权力与控制、
性别歧视、性报复或性勒索等因素,国外研究发现被害人女性比例占8成,性别分布差异
明显,且与性或性别有关,因此修法以保护妇女、防治性别暴力为立法意旨。
草案所称跟踪骚扰行为,指以人员、车辆、工具、设备、电子通讯、互联网或其他方法
,对特定人“反复或持续为违反其意愿且与性或性别有关”的8类行为,使之心生畏怖,
足以影响其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
8类行为包含,第一,监视、观察、跟踪或知悉特定人行踪;第二为以盯梢、守候、尾随
或其他类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学校、工作场所、经常出入或活动之场所;第
三是对特定人为警告、威胁、嘲弄、辱骂、歧视、仇恨、贬抑或其他相类之言语或动作;
第四则是以电话、传真、电子通讯、互联网或其他设备,对特定人进行干扰。
第五为对特定人要求约会、联络或为其他追求行为;第六则是对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
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第七类是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誉之
讯息或物品;第八则是滥用特定人资料或未经其同意,订购货品或服务。
草案规定,警察机关受理跟踪骚扰案件,应即开始调查、制作书面纪录,并告知被害人得
行使的权利及服务措施,而经调查后认为行为人有犯罪嫌疑,应予书面告诫。书面告诫有
2年的效力,行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检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保护被害人。
草案明定,犯一般跟踪骚扰行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并科新台币30万元
以下罚金;而犯者若携带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则为加重跟骚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此为非告诉乃论罪。
另外,违反保护令者,也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而检
方若认为行为人罪嫌重大,有反复实施跟骚犯罪之虞,也可向法院声请预防性羁押。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4210326.aspx
6.备注:
你各位台男注意了
“要求约会、联络、追求行为”
以及
“寄送、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
均属跟骚行为有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