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nshouw (tenshouw)》之铭言: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恕删)
上一篇讲了最有利标
这篇讲讲停权吧
这个...
也是一个很讨厌的东西
说来话长(虽然打这种实务的东西 会看的没几个)
停权规定
主要在政府采购法第101条第1项1-15款
看起来是机关对付不良厂商的好武器
但是这武器
也被阉割的不能在阉割了
在旧法时代
101条的要件是有这些情形
然后机关通知厂商停权 并附上教示条款
厂商在一段期间内要提出异议 84条参照
如果机关任为异议无理由
就可以上政府采购网把厂商停权
停权效力旧法时代是1年或3年
好
如果厂商还是不爽
可以
缴3万元去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如果申诉有理由
就拿下停权公告
如果申诉无理由
就打行政诉讼去了
好
这边有一个有趣的问题
依据101条 基本上异议未提出或是异议无理由
基本上就要停权了
但是常常发生
异议完之后停权
厂商跑去申诉或是行政诉讼救济
但是等到申诉有理由或是行政诉讼胜诉之后
停权时间早就都停完了
厂商就很可怜的洗刷了自己的清白
但是还是被停了权
这是另外一回事
回到本文
之前为什么说这个好用的武器被阉割了呢?
就要从修法后开始说了
新修正的101条弄了一个有趣的制度出来
1.通知101之前要先给厂商陈述机会
2.要成立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去审查厂商陈述是否有理由
挖 对于厂商的权利保护是多么的周到
但是这个就是玩死机关跟承办人了
旧法时代
通知只要101条条件成就
完成相关程序(如细则111)之后
就可以通知停权了
然后等厂商来异议
基本上异议处理结果只要把通知的内容抄一抄
就可以直接异议无理由停权了
基本上来说 这个行政程序的速度不会太慢
之后要不要申诉就是厂商的权利了
新法时代的问题如下:
A.停权程序过于繁琐
但是现在改成这样
现在变成说
我要处理你之前
机关:要某某某 我现在要干掉你了 你有没有什么话说
某厂商:#&*※.....
机关:陈述的不错 我来开个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会议审查你说的有没有道理
然后机关承办人就开始找人来开会了
然后约日期、乔时间、会议纪录.....
之后才能发异议的处分
多了一堆前置作业
承办人没事干嘛去停权
还没弄死厂商之前 自己就先被搞死了
B.停权效果不符合经济效益
旧法时代 停权效果只有1年跟3年
我承办人拚死拼活
至少可以把恶劣的厂商弄死1年
看来效益不高
但是至少还有点效果
新法时代
103条修正之后
还有分首犯停3个月
累犯再+3
基本上就是我们用宽容并济的采购法来给厂商机会
(这句话好像没记错好像是黄荣坚老师喜欢说的XD)
但是回到停权的本质
我承办人拚死拼活的
如果厂商是首犯 还只能停个3个月
我干嘛弄死自己
然后只停他三个月
不划算阿
我不如赶快死拜托活拜托叫厂商乖乖的案子做完
然后我结案就好了
停权程序变多
但是结果打折
变成机关现在真的不太喜欢停权
就像是拿石头砸脚一样
但是修法过程听说也是各方角力拉
如果有兴趣再说好了
结论是
对于不良厂商宽容
就是对机关残忍
或许修法成这样
对于初犯厂商或是初入公共工程不熟悉的厂商有点警惕作用
不是一件坏事
但是我是觉得停权程序应该要简单化
不是用一堆看似对于厂商程序正义的繁琐行政流程来做
这样根本不会有人想把厂商停权
一点小心得
请各位指正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