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最近的铁路杀警案二审逆转,
人非全知,
不可能知道当时嫌犯是否完全丧失判断能力。
那么我们去掉这个不确定性,来做个假设。
假如我们已经得知确实当初嫌犯真的已经丧失心神(可能刚好身上挂著某种脑波仪器)
理论上照刑法要无罪,
不过必须接受终身强制治疗,
以隔离嫌犯,避免再犯。
但是由于台湾迟迟没有司法精神病院,
所以强制治疗量能不足,
依现况最长只能判五年。
请问,乡民是法官的话,
是要选择采信“已知的假设”,
判刑法无罪,然后治疗五年,
之后可能再发作再犯。
还是要以结果导向,
实现终身隔离的目的,
所以无视丧失心神这个设定,
判处他无期徒刑。
请问乡民们,
会选择程序的正义?
还是结果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