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联合报
2.记者署名:
林孟洁
3.完整新闻标题:
被迫调到350公里远的台北 月薪7万处长告家乐福赢了
4.完整新闻内文:
在家乐福工作超过20年、月薪逾7万元的刘姓女子,指控家乐福未事前商量即把她从高雄
调至台北总公司工作,导致她生活骤变、开销剧增,提告要求公司补贴交通、生活费损失
,并确认双方劳务给付地应在高雄市,台北地方法院判她胜诉,除确认劳务给付地在高雄
市外,家乐福应给付29万余元,并按月给付1万余元补贴费用,可上诉。
刘女提告主张,她1997年开始在家乐福工作至今,调职前是财务内部稽核处长,期间工作
调动均在嘉义、台南、高雄等南部,她也在高雄置产、照顾母亲;未料,家乐福前年未事
先找她商量协议,直接寄电子邮件通知她从高雄调至台北总公司任职。
她指出,她向公司申诉未果,也向高雄市府申请劳资争议调解不成立,只好迫于无奈到总
公司报到任职,导致他开销剧增,包括生活、交通费等,认为公司调职命令违法,提告确
认双方雇佣关系劳务给付地在高雄,并要求家乐福赔偿她交通、租屋、生活开销等损失,
每月1万9千余元。
家乐福抗辩,刘女所属的部门2018年起因应总公司全球政策调整,而有缩编员工的必要,
为保障刘女的工作权,才把刘女调任台北总公司服务,也提供1个月薪资的搬迁补助,认
为调职命令合法。
法官认为,虽家乐福只提出一张内部组织图,难以认定高雄办公室有缩编员工的必要,且
高雄、台北距离甚远,公司本应提供必要协助,包括通勤成本、住宿、生活津贴、安家费
等,但家乐福却只提供一次性搬家津贴,补助显然不足,也没有考量劳工和家庭的生活利
益,认定调职命令无效,劳务给付地应回复至高雄市。
判决指出,根据主计处的统计,台北、高雄每人每月消费支出差距8000余元,加上刘女每
月返家2次省亲的交通费,符合人之常情。然而,自刘女调职后至今年1月,共20个月,家
乐福应给付刘女29万余元,并自今年2月起至回复劳务给付地为高雄市为止,按月给付刘
女1万4799元。
家乐福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263296
6.备注:
一家法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