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北市修订新北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也就是所谓俗称的
零检出。
2. 但中央法规9月17日公告的是在安全范围内可检出,地方自治条例明显与中央牴触。
3. 食安法2-1条
为加强全国食品安全事务之协调、监督、推动及查缉,行政院应设食品安
全会报,由行政院院长担任召集人,召集相关部会首长、专家学者及民间
团体代表共同组成,职司跨部会协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管理措施,建立
食品安全卫生之预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
临时会议。召集人应指定一名政务委员或部会首长担任食品安全会报执行
长,并由中央主管机关负责幕僚事务。
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设食品安全会报,由各该直辖市、县(市)政
府首长担任召集人,职司跨局处协调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个
月举行会议一次。
第一项食品安全会报决议之事项,各相关部会应落实执行,行政院应每季
追踪管考对外公告,并纳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
第一项之食品安全会报之组成、任务、议事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由行
政院定之。
4. 立院表决莱猪9项行政命令 进口猪肉可含莱剂率先过关
绿中央 食安自治条例违宪并牴触中央法规。
蓝地方 依据大法官会议释字第738号解释意旨可订定更严格法规。
争议:地方自治条例严格程度超过中央,请问业者贩卖莱猪,是要以何者法规执行。
一个国家有两套法律,地方超过中央,要不要地方独立好了,法律位阶还需要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