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中尉排长自缢家属告10军官霸凌 检方认定

楼主: r5e97nk63 (DoUNo)   2020-12-30 23:36:17
有兴趣再看吧,需要花点时间
只能说如果想借自杀申冤实在是件难事
毕竟证据第三方绝对不比本人清楚
连结的排版比较清楚
我只是算备份而已
https://www.tyc.moj.gov.tw/294079/294166/294168/836209/post
发布日期: 109-12-25
最后更新日期:109-12-25
资料点阅次数:1598
有关陆军机械化步兵第269旅旅部连兼该连联合二级厂厂长黄姓中尉死亡案,本署检察官日
前侦查终结,被告10人均为不起诉处分,本署说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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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25桃园地检署侦结陆军机械化步兵第269旅旅部连兼该连联合二级厂厂长黄姓中
尉死亡案.pdf325 KB 109-12-25 下载次数:492
有关陆军机械化步兵第269旅旅部连兼该连联合二级厂厂长黄姓中尉死亡案,本署检察官日
前侦查终结,被告10人均为不起诉处分,本署说明如下:
一、涉案被告职级:
被告陈○辉为
陆军机械化步兵第269旅(下称269旅)上校副旅长;告赵○暐为该旅后勤科中校科长;被
告戴○修为该旅后勤科少校兵工参谋官;被告吕○哲为该旅后勤科少校兵工参谋官;被告
吕○霖为该旅旅部连少校连长;被告苏○伟为旅部连保养排武化保养组中士组长;被告余
○豪为旅部连通信组中士副组长;被告连○萍为旅部连行政排作业组上士人事士;被告曾
○贤为旅部连行政排作业组中士体育士;被告廖○轩为旅部连连部行政组中士人事士。被
告陈○辉、赵○暐、吕○霖、戴○修、吕○哲分别为死者黄姓中尉(下称死者)之长官及上
官;被告苏○伟、余○豪、连○萍、曾○贤、廖○轩等人则是死者之部属及位阶在死者之
下之士官。
二、告诉人指诉或告发被告等人涉嫌之犯罪事实:
死者于民国107年9月17日分发至269旅担
任该旅旅部连保养排中尉排长,并接任该连联合二级厂厂长一职。被告陈○辉、赵○暐、
吕○霖、戴○修、吕○哲、连○萍、廖○轩、苏○伟、余○豪、曾○贤等人均明知死者并
非“兵工”编制专长,不具管理联合二级厂事务之相关职能,且个人业务负担沈重,亟待
他人协助,须适时给予指导或协助,不应动辄以军阶、职务及服务年资等恫吓,或率以斥
责、谩骂,更可预见常人可能因精神、心理压力过重,因而发生死亡之结果,竟仍共同假
藉职务上管理、督导之权力与机会,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4月16日前某日止,在269旅
特定多数人集合之会议中、或在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办公室内,或其他公开场合,以言词
辱骂及恐吓死者,或对死者施加警戒或传令职务以外之职务上胁迫、或违抗死者在其长官
职权范围内所下达或发布与军事有关之命令、或共同以显然逾越勤务必要之方式,使死者
受精神上凌辱虐待。嗣于109年4月16日下午5时55分许,死者在269旅中正堂1楼通往2楼之
平台处,为人发现垂吊于绳索上身亡。而被告吕○哲为免上开情事为人发现,竟将其行动
电话内通讯软件LINE中与死者或军中相关群组联系讯息全数删除,湮灭证据。因认被告陈
○辉等人共同涉有陆海空军刑法第47条之长官凌虐部属致死、第52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长官
、同条第
2项之公然侮辱上官、第68条第1项之对担任警戒或传令职务之以外军人执行职务时施胁迫
、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第305条之恐吓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吕○哲另涉犯刑法
第165条之湮灭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证据罪嫌。被告苏○伟、余○豪另涉犯陆海空军刑法
第47条第1项之抗命等罪嫌。
三、本案相关侦查作为:
本署于109年4月16日当日晚间获报上
情后,旋即指派李承陶检察官指挥桃园宪兵队、宪兵指挥部刑事鉴识中心组成专案小组进
行现场初步勘查与蒐证,并扣押死者之个人物品、公务用电脑及相关业务及人事簿册、休
假勤务表单、营区录影监视器硬盘等重要证据,并调取死者历来人事资料。另于翌日率同
本署法医师进行司法相验,亦请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法医师进行复验、解剖。复于同年5月13
日率同本署检察事务官前往269旅实地勘验案发地点及死者活动地点、监视器运作等情形,
并调取监视器分布图。另为分析死者与涉案人员间之关系、业务往来及死者先前任职等情
形,本署检察官除指挥桃园宪兵队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初步询问外,侦办期间讯问269旅人
员达81人次,亦多次函请国防部、陆军司令部、陆军六军团等相关军事机关提供所需资讯(
例如函释、调取初步行政调查报告及陆军段维保作业手册、相关人令等)。而为还原死者生
前与涉案人员之
互动及业务处理情形,检察官亦函请法务部调查局、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国家中山
科学研究院等相关单位协助鉴识死者生前使用之移动电话与公务用电脑等。再为慎重分析
死者之死因,检察官另调取死者生前之全民健保就医纪录及向其最常就诊之医疗院所询问
死者生前之身、心状况,再次函请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法医师进行分析,以全面角度,逐步
还原死者生前与他人之互动、身心状况与相关疑义。
四、侦结情形:
全案经检察官抽丝剥茧、缜密调查后,于日前侦查终结,
认被告等人尚不符合告诉及告发意旨所指犯行(详见附件Q&A),
本案死者死亡原因应为自杀,无法认定被告陈○辉等人有对死者凌虐并因而致生
死亡结果。至于被告等人虽犯罪嫌疑不足,惟其等所涉之行政违失责任,检察官已于不起
诉处分书中叙明应由权责机关依陆海空军惩罚法等相关规定议处。
附件QA:
附件:Q&A
Q1:认定死者为自杀之理由?
一、死者在269旅中正堂1楼通往2楼之平台处为人发
现垂吊于绳索上身亡,但勘查人员于中正堂之楼梯扶手与台阶并无发现可疑足迹、指纹及
其他拖拉痕迹,且以2楼之平台扶手栏杆之高度及下方栏杆设置,系属个人可踩踏跨越之高
度;且死者遗体无明显外伤或抵御伤,其绳索勒痕与现场发现之绳索相符,尸体亦符合上
吊自杀之特征;绑于上述平台栏杆处之“双渔人结”及死者颈部之“双环单结”均为单人
可完成之绳结,且依死者个人笔记本之记载,该等绳结均为特战基本绳结,与死者之前曾
在特战部队服役之过往经验、技能相符。
二、死者左、右手指甲之表面微物均仅检出与死
者相符之DNA-STR型别,且与栏杆绳索之表面微物之DNA-STR型别相符;死者上颈部绳索仅
检出与死者相符之DNA-STR型别;栏杆绳索检出之DNA-STR为混合型型别,主要型别部分与
死者相符,次要型别经数据库比对并无相符者;2楼平台栏杆绳索两侧擦抹痕及疑似手指印
痕,亦经研判为手扶栏杆跨越而造成,且未于死者之内务柜等私人物品可能放置处发现死
者遗言或遗书等物,故勘查人员研判本件并无“意外”或“他杀”之可能。
三、而死者遗体经检察官行相验并会同法医师行解剖鉴定,其结果均符合生前使用绳索上
吊致缢颈造成颈部压迫致窒息,最后因呼吸衰竭死亡,死亡方式研判为自杀。
四、检察官
率同检察事务官至269旅实地勘验,并经讯问相关业管人员,确认中正堂内外均未装设任何
监视器镜头,或遗留曾装设镜头之痕迹,邻近之建筑设施或无装设任何监视器镜头,或因
269旅各监视器镜头之维管权责不统一、未能维护相关监视器镜头之正常运作,故无从观览
死者进入中正堂或上吊时之影像,自无法推认死者之死亡与“意外”或“他杀”有关。
五、本署检察官查扣死者手机2支、笔记本、死者在联合二级厂使用之公务电脑及在后勤科办
公室借用之公务电脑2台,笔记本中并未有表露轻生的相关文字,UNISCOPE牌移动电话并未
留存任何与死亡相关之讯息,I PHONE牌移动电话经送法务部调查局、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进行还原鉴定,惟因无法解锁而无从鉴识,而公务电脑2台因多数档案均以国军加密软
体加密,经送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均无法破解,故无法分析死
者移动电话与使用之公务电脑内容探知死者死亡原因。
六、媒体报导死者之左手上画有“刀”、“三滴血”、“乌龟”、
“上兵杨OO(姓名详卷)”部分,经检察官相验及拍摄死者左手手部照片提示死者家属
确认,均仅能认死者左手写有“上兵杨OO”之文字、某不详算式、数字“108”及小方块
1个等,显见媒体报导与事实有出入;且经讯问证人B003、B001、B004、B002,确认死者为
向联兵二营二级厂商借可协助其管理之联合二级厂于17日进行观测装备进厂之保养技工,
经安排由杨OO协助作业,并经该厂人员B003提议要给纸、笔让死者书写支援技工之姓名
,但死者婉拒,并当场将“上兵杨OO”等文字写于左手之上后离去,且因“数字108”、
“不详算式”、“小方块”等文字之客观意义不明,故无法认定该等文字或符号与死者死
亡之原因有关。
Q2:死者担任联合二级厂厂长,代理人为校级军官,是否合于规定?
死者为步训部专业军官班106年第3梯次,接受专业军官班分科教育32周,
其中后勤实务课程计56小时,内容涵盖“勤务支援-二级厂管理编组流程”等课程,
结训后经认已具备基础后勤实务职能,故于109年9月17日调任269旅旅部连保养排排
长职务,后并参加为期2周之“六军团新进干部讲习”、32小时之“二级厂管理班”等
课程,并完训经测验合格取得证书,由269旅律定担任联合二级厂厂长,符合相关规定。
Q3:死者与涉案被告间之业务往来关系?
一、依“陆军段维保作业手册”规定,死者身为
“联合二级厂厂长”,负责联合二级厂全般作业管理;而该联合二级厂副厂长詹O嘉上士
自108年2月间起即奉令至陆军第六军团指挥部支援。
二、依“陆军段维保作业手册”规定
,被告陈O辉为269旅之后勤副旅长,对于全旅设备之保养、妥善状况有协助旅长进行督导
之责,并有指导旅级幕僚后勤判断、计画与执行等事项之责任;而被告赵O暐既为269旅后
勤科科长,依该规定即有督导与管制联合二级厂全般作业之义务;被告戴O修、吕O哲等
分别为269旅后勤科之前、后任兵工参谋官,且属旅级之幕僚,有襄助被告陈O辉、赵O暐
督导联合二级厂相关业务之责。
三、被告吕O霖为死者之连长,负责指挥全连队遂行各项
任务,为死者之长官;被告苏O伟、余O豪因担任联合二级厂管制士业务,就联合二级厂
事务受死者之指挥、监督,为死者之部属。四、被告连O萍、曾O贤、廖O轩等人虽非死
者之直接部属,但因死者军阶在其等之上,故为其等之上官。
Q4:本署对各涉案人员之查证状况?
一、被告陈O辉、赵O暐、吕O哲、戴O修、吕O霖、苏O伟、余O豪、连O萍
、廖O轩、曾O贤等人涉嫌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
公然侮辱、陆海空军刑法第52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长官、同条第2项之公然侮辱上官部分:
(一)本署检察官认为被告陈O辉、赵O暐、吕O哲、戴O修、吕O霖、苏O伟、余O豪
、连O萍、廖O轩、曾O贤等人部分用语虽属尖锐,仍属对死者处理业务能力、缺失等部
分之个人评价,且事出有因,并非无端谩骂或攻讦,在一般社会评价上尚不足认为足以贬
损死者之人格,故不构成刑法上之“侮辱”。
(二)被告陈O辉被诉辱骂死者“什么鸟样
”、“菜排”、“你当个军官你是废物”等、被告吕O哲被诉辱骂死者“操、你他妈的、
干你娘”等、被告赵O暐被诉辱骂死者“像个菜排”、“他妈的”等、被告吕O霖被诉对
死者比中指、被告苏O伟被诉辱骂死者“菜排、废物、阿兵官”等、被告余O豪被诉辱骂
死者“废物”等,虽有证人指证,但因证人间之证述不一,或因仅有单一证人指证、或因
同一证人先后证述不一,均无从认定以上之人有侮辱犯行。
二、被告陈O辉、吕O霖、吕O哲涉犯刑法第305条之恐吓危害安全部分、
及被告戴O修涉犯陆海空军刑法第68条第1项之对担任警戒或传令之以外军人执行职务时
施胁迫等部分:
(一)被告陈O辉、吕O哲、吕O霖均被诉以其等较高之军阶或职务
上之指挥关系迫使死者进行“越级拼装作业”、“逐用装备停用报告表”、“修缮即将报
废载重车”等本不属死者业务之事项时对死者有恐吓言行,经检察官传讯相关证人,并取
得陆军司令部之初步行政调查报告,认为被告陈O辉交办之“越级拼装作业”虽有行政缺
失,被告陈O辉、吕O哲、吕O霖交办之“逐用装备停用报告表”合于相关规范,或系基
于业务监督关系而下达指令,但因无证据证明其等对死者下达相关指示时有恐吓之客观犯
行,无法认定以上被告有恐吓危害安全犯行。
(二)被告戴O修固经证述其有以“今天没把
我提出的问题的答案跟我说,你就不能离开办公室”等语胁迫死者,但因该证人就死者如
何遭被告戴O修以上述言语胁迫之重要过程为先后不一之证述,且无从特定本事件发生时
、地,故除上述证人单一指证外并无其他佐证,而无法认定以上被告有对担任警戒或传令
之以外军人执行职务时施胁迫犯行。
三、被告苏O伟、余O豪涉嫌违抗长官职权范围内下达与军事有关命令部分:
(一)被告苏O伟、余O豪就死者下达“制作逐用装备停用报告”
表时虽有多次对死者质以“这事情不是我们要做的”、“有些东西不是二级厂的业务你也
接来做,我们平常业务就已经够忙了,
你还接这些东西是要让我们做不完吗?”、“这不是三级厂要做的怎么轮到我们二级厂来
做,为什么要我们做,你连这个都不懂吗”等,但经讯问相关证人后,确认联合二级厂先
前并无要求所属人员如被告苏O伟、余O豪进行此部分业务,故被告苏O伟、余O豪依循
先前作业惯行请求死者再次确认指令,并无主观不法犯意。
(二)被告苏O伟虽经指证于死
者对其下达“应协助联合二级厂全体技工人员申请二级补保系统个人帐号”之与军事有关
命令时,被告苏O伟当场跟死者说“让所有技工有该系统帐号密码的要求与作业规定不符
,也反对由伊等督促大家完成这件事”,死者即未再回应,待死者离开后,被告苏O伟并
对证人说“不用理他,不用去申请”,但依相关司法解释,长官下达之命令内容必须明确
,不致使行为人误认有选择余地,且并无其他证人听闻死者对被告苏O伟下达上述命令之
过程,则故仅能认定死者经被告苏O伟提出不同意见向死者确认,因未再另为指示,无法
认定该命令已具体明确,而使被告苏O伟知道仅能照命执行,故无法认定构成抗命罪责。
(三)死者对被告余O豪下达“借调工具及书刊”及其他内容不详之命令、对被告苏O伟
下达“修改二级厂评鉴长官视导或修改资料”、“缺失改正”等命令,
遭被告余O豪、苏O伟违抗,经讯问相关证人,并函询国防
部法律事务司,或认下达之命令不明,或认仅属国军行政管理事项,并非与军事有关之命
令,故以上被告并不构成抗命罪。
四、被告吕O霖被诉因令死者自费受训,并自费购买单位火星塞间隙量规、消防沙、
喇叭锁、多功能铁锤等料件、工具,涉嫌构成凌虐死者部分:
(一)依“国军军职人员公余进修实施规定”,纵参与培训职类与业务有关,应于取得行
政院核颁各类中华民国技术士证后,方能向单位申请补助。故死者先自费参加与二级厂厂
长业务有关之训练及取得合格证书,方由单位核发经费补助并无不法。
(二)经讯问相关证
人后,并调取陆军司令部初步行政调查报告,死者虽有自费购买“火星塞间隙量规、厚薄
规及50机枪闩锁距离量规等3项6件”、二级厂之“充电间灯管3支”、“消防门锁”、桶装
水等物品,但经传讯相关证人并参考其等提出之通讯软件画面翻拍照片,无法认定死者系
因遭他人强暴胁迫而自费购买工具或料件,且亦无法排除死者系为便捷作业而自行决定自
购料件或使人修缮相关设备之可能性,难认被告吕O霖此部份涉有不法。
五、被告陈O辉、赵昱暐、吕O哲、戴O修、吕O霖、苏O伟、余O豪、连O萍、廖O轩
、曾O贤等人忽略死者勤务长期过重、超勤加班未获补休,担任联合二级厂厂长免轮值星
却每日带队进行体能训练,涉嫌共同对死者凌虐导致死亡结果部分:
(一)陆海空军刑法的
“凌虐”,系以强暴、胁迫或其他方法违反人道之凌辱虐待方法,加诸于人,使人在肉体
或精神上不堪忍受,而有残酷感,除重视被凌虐者之身心有无受创害之感受外,就凌虐者
所施以之凌虐行为,客观上须达到有使人无法容忍之不人道程度。倘行为人所为仅系出言
恫吓、斥责,而使被害人情绪上感受不安,若尚未达到无法容忍之苛酷或不人道之“凌虐
”程度,就无法构成“凌虐”。且该罪之成立需为高阶或高职者对低阶或低职者,以上述
方式作为惩罚手段达肉体或精神上不堪忍受而有残酷感之程度,方可成立凌虐部属之罪。
(二)经检视死者于269旅联合二级厂使用之公务电脑及“后勤科办公室”借用之公务电脑
等2台,据电脑中与其个人业务相关档案之“修改日期”资讯照片,
部分业务档案有于午休及晚间时段经人修改之纪录,虽可认死者于表定休息时间有使用
电脑继续办公之情形,但被告吕孟霖考量死者先前之曾任“特战兵”、“迫击砲兵”、
“机枪兵”等经历与体测合格等情形,指示死者自108年9月间起对体能不合格人员集训,
且自108年11月13日起至109年4月16日止共计带训51次,而因死者肩负联合二级厂厂长
管理之重要责任,利用日间或晚间休息时段处理公务
,或经被告陈O辉交办联合二级厂业务,或经被告吕孟霖要求需亲至旅部连办公室讨论业
务承办状况,或以通讯软件LINE为相关联系等,难认有违正当合理关联性及比例原则,无
法仅以死者所承担之业务内容及于休息时段处理公务等,即认被告陈O辉、吕O霖等人有
“凌虐”死者之犯意或犯行。
(三)被告陈O辉虽承认曾私下询问如何撤换死者、被告连怡
萍、廖O轩承认曾私下传送讯息指责死者业务处理不当,但经分析相关内容,用词虽非和
善,但未达“凌虐”之程度。
(四)告诉人指诉被告吕O霖于死者反应车辆遭窃、刹车线遭
剪断时态度消极、死者需外出就诊时遭阻拦等过程,因已无其他积极证据可还原死者与被
告吕O霖就上述事情之沟通过程,即便告诉人认被告吕O霖就此等事件之处置极度消极,
客观上仍难认被告吕O霖系有意凌虐死者而为上述处置。
(五)被告苏O伟、余O豪为死者
之部属,死者另为被告连O萍、曾O贤、廖O轩等人之上官,故其等显无从以长官之身分
凌虐死者,又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认被告苏O伟、余O豪、连O萍、
11廖O轩及曾O贤与被告陈O辉等死者之长官间有凌虐死者之犯意联络,尚无法认定其等
有凌虐死者致死的犯行。
(六)告诉人指诉死者系因长期业务负担过重,而因此罹患“急性
压力疾患”,并致生其死亡结果部分,经讯问相关证人,并调取死者之就医及军中辅导资
料,死者虽曾向他人表达有因工作感到压力,但并无表达已因工作压力致欲轻生之程度;
而死者于109年4月初与其交往对象分手,但审酌死者之年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对军
中管理制度之认知、工作期间仍有与其交往对象、家人联系、自109年1月起至4月16日止共
计休假42.5天等因素,死者虽曾因业务缺失遭被告陈O辉等长官、同侪或下属批评、质疑
,然依一般经验法则,一般人处于相同业务负担或感情受挫之情境下,并非“通常”或“
高度可能”会选择以上吊自杀结束生命,此情形应非被告陈O辉等人可得预见,故难认死
者之自行上吊身亡结果与被告陈O辉等人因死者业务上之缺失提出之批评或互动不佳存有
相当因果关系,自无法将死者之死亡归咎与被告陈O辉等人之行为。
六、被告吕O哲涉嫌刑法第165条之湮灭证据部分:
被告吕O哲于109年4月29日接受警询时,提供其与死者间之
通讯软件LINE对话画面及“各营副主官-二级厂长-保修连干部(代
12理人)”、“后站”等269旅公务用群组之对话画面供拍摄附于卷内,且亦无任何被告吕
O哲于案发后收回相关讯息之情形,故认定被告吕O哲无湮灭证据之行为;况依现行司法
实务见解,刑法第165条的湮灭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以行为人湮灭的证据不是其
本人犯罪之证据为要件,否则纵其湮灭的证据与其他共犯有关,也不会成立该罪名。
Q5:死者脚踏车在营内失窃及新车煞车线遭剪断之查证状况?
告诉人指诉死者之脚踏车于108年
11月10日至13日间之某时遭人窃取,复于109年4月10日之某时遭人剪断煞车线毁损乙节,
现虽经调得269旅营区大门监视器录影画面曾摄得死者于109年4月10日晚间8时2分许牵引脚
踏车离开营区,并于同月12日晚间9时55分许牵引脚踏车进入营区之影像,然经检察官率同
检察事务官前往269旅进行勘查,并无任何摄影镜头对各兵舍停放脚踏车之区域进行摄录等
情。又经传讯相关证人查知269旅辖下监视器镜头之维护、管理权责并不统一,且受限于各
单位预算编列,而未能维护相关监视器镜头之正常运作,故现实无从调阅各兵舍停放脚踏
车区域之监视器录影画面确认究系何人窃取或破坏死者之脚踏车;而被告吕O霖于案发时
因未积极处理死者脚踏车遭窃之事,故现无从查阅该旅相关纪录厘清可能涉嫌此部份
13罪嫌之人;又经传讯证人即死者友人于侦查中证称:死者仅于108年底、109年初跟伊提
到脚踏车遭窃,但未提到遭窃的地点等语,以致本署因无从得知死者脚踏车遭人窃取或破
坏之特定地点,又审酌269旅营区腹地广大、服役人员众多,无从调查可能涉有本件窃盗、
毁损犯嫌之行为人为何,因无从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故就此部分仅能依法签结。
※ 引述《XXXXGGYY ((4X鲍))》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联合报
: 2.记者署名:
: 曾健祐
: 3.完整新闻标题:
: 中尉排长自缢家属告10军官霸凌 检方认定自杀均不起诉
: 4.完整新闻内文:
: 桃园杨梅高山顶营区陆军化工步兵269旅黄姓中尉排长,今年4月16日被发现在营区自缢,手
: 中还写有某士兵名字、不字句,家属控诉军方长期霸凌,还长官、部署辱骂他“菜排”、“
: 你当个军官你是废物”,对10名军士官控告长官凌虐部属致死;桃检侦结认定黄是自杀,并
: 主动制作5000多字Q&A释疑,侦结对10人予以不起诉。
: 黄的家属指控,黄的上级长官包括,269旅陈姓上校副旅长、赵姓中校科长、戴姓少校参谋
: 官、吕姓少校参谋官、吕姓少校连长,另外部署、下级士官有,苏姓中士组长、余姓中士副
: 组长、连姓上士、曾姓中士以及廖中士,一共10人。
: 家属控诉,黄2018年9月17日分发到269旅担任旅部连保养排中尉排长,但军方人等明知他非
: “兵工”专长且个人业务沈重,却多次在公开场合、办公室内,对他辱骂、恐吓等等逾越越
: 勤务必要方式,害他受到精神虐待,导致黄自缢身亡;吕姓少校参谋官还刻意删除和黄的对
: 话湮灭证据。
: 桃园地检署表示,全案指派检察官李承陶指挥宪兵队扣押相关电脑、人事簿册、休假勤务表
: 单、营区录影监视器,并解剖黄大体、到营区履勘,前后讯问军方81人次,函请国防部、陆
: 军人另部及六军团等单位,并件事还原黄手机、电脑,调取生前就医纪录。
: 由于黄的家属对10人提告陆海空军刑法长官凌虐部属致死、公然侮辱长官,及抗命等罪嫌;
: 桃检说,以“全面角度”还原黄生前后他人互动、身心状况与相关疑义,但仍不符合黄家属
: 控告事实,认定死因是“自杀”,无法认定有遭凌虐致死,因此对10人均予以不起诉处分
: 桃检并制作高达5000多字的“Q&A”,罗列5大点包括认定自杀理由、担任二级厂厂长是否合
: 于规定、 黄与涉案被告间业务往来关系、对各涉案人员之查证状况,以及死者脚踏车在营
: 内失窃及新车煞车线遭剪断之查证状况,
: Q&A指出,黄自缢使用的“双渔人结”及 死者颈部之“双环单结”均为单人可完成之绳结,
: 也是他笔记中特战基本绳结,另绳索、栏杆也只有他DNA,解剖也认定是上吊自杀。
: 另媒体报导黄左手画有“刀”、“三滴血”、“乌龟” 及“杨姓上兵名字”,经查仅是杨
: 的名字、某不详算式、数字108及小1个方块,与报导有出入,且杨只是黄向二级厂商借协助
: 管理的保养技工,黄在手上写下就离去。
: 另外,有关陈姓副旅长辱骂黄“什么鸟样”、“菜排”、“你当个军官你是废物”、 吕姓
: 少校参谋官辱骂黄“操、你他妈的、 干O娘”,其下属骂他“废物、阿兵官 ”还比中指,
: 该部分仅有单一指述、指述不一,无从认定有侮辱犯行。
: 5.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121965?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6.备注:
作者: scores (男儿当逆天!)   2019-12-30 23:36:00
霸凌到他自杀其实罪也很轻
作者: testone   2019-12-30 23:36:00
看有没有姐姐,出来选立委
作者: whiteadam (blue eyes blue)   2020-12-30 23:37:00
洪小姐呢????????????
作者: andy199113 (Andy)   2020-12-30 23:37:00
民进党没有国防布
作者: scores (男儿当逆天!)   2020-12-30 23:37:00
其实打靶时候扫一下就好了 有仇报仇
作者: rapnose (鼻马龙)   2020-12-30 23:40:00
推查资料。
作者: andy199113 (Andy)   2020-12-30 23:41:00
民进党执政下的两位国军弟兄 苏威宇 黄志劼
作者: tryagain24 (wilson156)   2020-12-30 23:43:00
可怜
作者: pttislife (钦定特等乡民)   2020-12-30 23:43:00
自杀爽到的是这些霸凌者,要就一起死才是真正的报复。
作者: scores (男儿当逆天!)   2020-12-30 23:50:00
这位妈妈希望抓到凶手 但其实抓到凶手凶手也可能只有辱骂搞不好记个过而已 应该达不到妈妈心中的凶手被惩罚刑度
作者: february2 (february2)   2020-12-30 23:53:00
自杀就没办法为自己申冤了
作者: llzzyy01 (我是清流)   2020-12-31 00:12:00
毕竟如果是工作上的言语责骂 导至自杀 很难定其罪如果供应商交了不良品 业务被我骂了一顿 结果去自杀难道要判我杀人吗
作者: coffee112 (咖啡奶茶)   2020-12-31 00:40:00
自杀就只剩下你自己家人在那哭 要就把对方带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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