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开天网不谈
为什么从疫情开始到现在
疫情指挥中心都只有提到罚钱啊
刑法
第 192 条
违背关于预防传染病所公布之检查或进口之法令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暴露有传染病菌之尸体,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险者,亦同。
还是其实这个只能用在商品的检查
人的检查不适用?
还有传染病防治法也有自由刑
第 3 条
本法所称传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机关依致死率、发生率及传播速度等危害风险程度高低分类之疾病:
一、第一类传染病:指天花、鼠疫、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
二、第二类传染病:指白喉、伤寒、登革热等。
三、第三类传染病:指百日咳、破伤风、日本脑炎等。
四、第四类传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有监视疫情发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传染病或症候群。
五、第五类传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其传染流行可能对国民健康造成影响,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对策或准备计画必要之新兴传染病或症候群。
中央主管机关对于前项各款传染病之名称,应刊登行政院公报公告之;有调整必要者,应即时修正之。
第 62 条
明知自己罹患第一类传染病、第五类传染病或第二类多重抗药性传染病,不遵行各级主管机关指示,致传染于人者,[32m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不过传染病防治法不知道为什么
没有订第三、四类的罚则
而且武汉肺炎看起来是第四类(?
有知道的人可以说明一下
包括羊肠机长在内,违规的垃圾
为什么不能起诉他们,求处自由刑?